太仓畅达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塑料袋等产品项目(第...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太仓畅达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塑料袋等产品项目(第一阶段)已于2023年03月17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全本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项目名称:太仓畅达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塑料袋等产品项目(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太仓畅达鑫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太仓市城厢镇北漳泾路55号2单元3号楼2楼公示期:2023年03月18日至2023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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