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q 发表于 2023-6-19 11:04:32

芗城区瑞京片区1期03-2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芗城区瑞京片区1期03-2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漳州市芗城区北江滨路以北、惠民路以东、瑞京路以南,总用地面积60883.95m2。根据《漳州市北江滨路以北惠民路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见附件2)。地块曾为农用地,2020年地块被厦门嘉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龙湖)拍下,并交由其子公司漳州嘉乔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后续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现状龙湖双珑原著小区,该小区地上主体结构与地下室工程均已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5号)、《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漳政综〔2017〕45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属于拟收回、收储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收储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应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评估,以了解目前场地环境状况,避免场地遗留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预防和控制用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和未来接触人群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本地块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分析判断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不存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核要点(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土〔2021〕8 号)中规定的农用地转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需要开展第二阶段调查的 6 种情况。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确认地块为非污染地块,则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地块可作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分类”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的“二类居住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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