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地块基本信息:永吉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位于位于吉林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东路东南侧,西侧、西北侧为永吉县吉发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修理厂、吉林市宏岩粮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兴隆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市群鸣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天三奇药业有限公司,北侧道路对面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东北侧为铁苑雅居、馨康丽舍,本项目占地面积56.9226公顷。根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永吉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及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本项目地块调将用于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易地建设新校区项目高校建设使用。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高等院校用地(A3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要求的第二类用地,因此本次污染调查工作参照第二类用地要求进行地块污染状况调查。(1) 地块调查采样结论本次土壤污染物状况调查,土壤共设置了15个采样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30个,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基本项目及有机农药(阿特拉津、滴滴滴、滴滴伊、滴滴涕、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氯丹、七氯、六氯苯、灭蚁灵、硫丹、敌敌畏、乐果)。本次地下水污染物状况调查,地下水共设置了7个采样点位,于地块内地势最低处进行地下水采样井建设,钻探至15m仍为粉质黏土,未见地下水,因此仅采集1个地下水对照点水样,检测项目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除除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外的其他35项+有机农药(γ-六六六(林丹)、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六氯苯、七氯、敌敌畏、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百菌清、阿特拉津)。(2) 土壤调查结论根据检测数据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检出项为汞、砷、铅、铜、镉、镍,其余指标均未检出,且检出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3)地下水调查结论根据检测数据可知,本项目地块内无地下水监测点,地块外侧游地下水对照点中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根据借鉴地勘报告可知本项目周边区域存在地下粉质黏土层中局部含有锰结核,可说明该区域中锰元素含量相对较高。地下水中铁、阿特拉津占标率较高,吉林市地下水中铁元素背景值相对较高;由于采样点位周边存在大量农田,农田施肥过程中使用阿特拉津,随着地表径流,降水渗透等途径导致其渗入地下水中,因此地下水中铁、阿特拉津占标率较高。根据检测数据可知,本次调查地下水中锰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结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毒理学指标、《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本项目地下水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情况。根据《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四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770号)2019附件3《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地下水污染羽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质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III类标准等相关的饮用水标准时,可不开展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基于标准值开展地下水环境管理工作。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检出但未超标时,工作终止。本项目地下水无有毒有害物质指标超标的情况,且本项目不使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无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因此工作终止。(4)不确定分析本地块污染状况调查不确定性主要来源于土地污染状况调查与计划工作内容的偏差以及限制条件等原因。1)本次土地污染状况调查与计划工作内容由于收集到的人员访谈、历史影像等资料有限,因此调查阶段工作存在一定片面性,报告中所描述的地块现状及历史使用情况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差异;2)样品采集过程中存在一定偶然性,故为本次调查工作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本地块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为避免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本次调查过程采取了一下措施。1) 在资料收集阶段通过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及地块周边工作人员进行访谈,从多方面减少调查阶段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2)样品采集过程中,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区域内地势较低的点位,并通过快筛设备对土壤样品中数据最大值处土壤进行采样,尽最大可能捕捉地块内潜在的污染,尽量减少因片面性、偶然性为本次调查工作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5) 建议建议业主单位加强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落实各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发生。如:防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外来土壤在地块内的非法倾倒与就地掩埋等,避免产生新的污染。(6) 总结论综上所述,永吉县人民政府2021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地下水无有毒有害物质指标超标的情况,且本项目不使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无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因此工作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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