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爱环保 发表于 2024-5-29 15:34:36

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库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环评技术评估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环评技术评估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保证技术评估活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并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受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进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规划环评文件技术评审时所使用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中心对专家入库、选取、使用、评价、出库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专家遴选  第四条 拟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以下简称“入库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掌握环评技术导则和相关规范要求;  (四)从事相关专业或行业(具体类型见附件1)工作5年以上并一般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与现场踏勘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行业紧缺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无学术不端、犯罪、严重违法违纪记录,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近两个记分周期无信用记分。  (八)申请入库前1年内,无被通报批评、暂停专家资格等不良行为记录,无因业务水平、工作态度或廉洁自律问题在全国联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出库的记录。  (九)申请入库前5年内,无因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而被调整出库的。  第五条 专家征集  专家征集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专家自荐;  (三)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中心研究,可定向邀请入库。  第六条 入库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关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照片1张;  (二)填写《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纸质文件(需个人署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退休人员除外);  (三)本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2,需个人署名);  (四)采取单位推荐的,需提交推荐部门书面推荐意见(需加盖公章)。  通过全国联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平台提出入库申请的,应按该平台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七条 满足入库条件要求的专家,经资格初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专家库。  第八条 入库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调整出库:  (一)存在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擅自泄漏咨询评审重要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以及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  (五)年龄超过70周岁(两院院士或行业紧缺专家除外);  (六)存在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七)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对所负责评审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所负责评审的环评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四)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具体、明确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二)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中心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国家秘密、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的有关情况;  (四)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工作,须主动提出回避;  (五)接受中心组织的专家培训,在参与技术评审活动期间接受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六)及时提交由本人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专家个人应于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联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平台按要求规范填写并上传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  第十一条 专家须遵守以下廉洁要求:  (一)专家咨询费由中心支付,专家不得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给与的咨询费、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严禁收受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馈赠的礼品、报销应由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或参加其组织的旅游、营业性娱乐活动;  (三)不得向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作出暗示或承诺,不得以技术评审名义干预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为入库专家建立信息档案,按照所擅长的行业、专业、环境影响要素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专家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对专家库进行信息更新与调整。  第十三条 中心及时对入库专家参与技术评审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情况,在全国联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平台按其要求填写专家日常考核量化赋分表,对专家进行日常考核。  第十四条 中心对专家入库、选取、使用、评价、出库等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专家库。  第十五条 对于库内专家,拟作暂停评审资格或调整出库处理的,经初审、主任专题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可采用随机抽取或针对性选取两种方式,实行抽、用分离原则。  一般情况下,根据项目环评或规划环评涉及的的专业、行业、地域、区域、流域、海域、环境影响要素等方面条件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遇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针对性选取方式选取专家,所选用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每位专家每月使用次数不高于2次,且同一批次参与评审的任何两位专家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同类项目打捆评审的,可使用同一批专家。涉密项目专家可不从专家库内抽取。  第十七条 专家的抽取使用严格执行回避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须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本人参与过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评审或咨询的;  (二)本人与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该环评文件编制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所在单位牵头或参与编制该项目环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的;  (四)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与该项目建设单位或该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存在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专家联系与聘请,应按照管理操作流程严格执行,并进行留痕,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管理及使用专家库的相关人员应对专家库中的专家信息保密,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敏感隐私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 做好专家库报备工作,每年3月31日前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报送上一年度专家库使用情况报告和专家备案表(附件3)。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入库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存在信用记分的,自产生该信用记分的记分周期起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暂停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6个月评审专家资格或调整出库;调整出库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与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四)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五)未经同意,以中心评审专家的身份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在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的。  第二十二条 入库专家作为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限期整改名单的,调整出库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存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环境影响评价评审专家库管理细则》(粤环技制〔2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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