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5098138 发表于 2024-8-7 16:34:27

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扩建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公示

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扩建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项目名称: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      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      





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
2024年6月
1、验收项目概况
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桂轩洲五路2号。本项目属于扩建项目,由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投资建设。
本项目扩建部分总投资50万元,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5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大理石制品的加工生产,年产大理石制品4000平方米。
本项目由东莞市蓝源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完成《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9月19日以东环建10242号《关于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予以审批。
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于2024年3月15日获得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92441900MA4WR2GN6Y001U)详见附件3。本项目在竣工后进行调试运行,项目调试运行期间并无收到环保投诉和发现违法行为。目前,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具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建成后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受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委托,我司对该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于2024年4月15日、16日和2024年4月28日、29日对其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开展验收监测工作,同时组织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勘察,收集资料,对该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此基础上编写本验收监测报告。











2、验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年7月16日;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4号;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
(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
(10)《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
(11)东莞市蓝源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3年8月);
(12)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号:东环建10242号,2023年9月19日)
(13)东莞市沙田宏鑫大理石加工厂扩建项目与验收相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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