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区昌化镇城东区块A-05、06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地块概况临安区昌化镇城东区块A-05、06地块,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毗邻虞溪、昌化溪。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作为农用地使用,种植蔬菜、玉米和林木为主,土地使用权归东街村村集体所有;地块北侧边界曾存在过居民点,西北侧靠近虞溪曾作为停车场使用,2019年拆迁成为空地,地块内中部存在过道路,宽约20米。目前地块内为空地。根据《临安区昌化镇城东区块A-06地块规划条件》(杭临规划资源条〔2021〕昌化001号)和《临安区昌化镇城东区块A-05地块规划条件》(杭临规划资源条〔2021〕昌化002号),本地块规划范围东至昌文线,南至滨江路,西至国石路,北至昌文线,本次调查范围为70694平方米。目前地块现状东侧、北侧均为道路,西侧为虞溪,南侧为滨江路。规划用地性质为:A-05地块(商业用地/交通枢纽用地),A-06地块(商住用地),为从严考虑,本地块按照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资料收集分析本次调查收集了《临安区昌化镇城东区块A-06地块规划条件》(杭临规划资源条〔2021〕昌化001号)、《临安区昌化镇城东区块A-05地块规划条件》(杭临规划资源条〔2021〕昌化002号)、杭州市临安区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表(2015年版)》等政府和权威机构资料;收集了《KC2020-014昌化镇滨江路东延工程-虞溪桥桥梁工程(详勘)》、《临安区昌化镇城东区块涉工业生产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以及本地块的区域环境概况、地块的现状和历史情况、环境污染历史情况以及相邻地块企业等信息。资料表明:本地块调查面积约为70694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为:A-05地块(商业用地/交通枢纽用地),A-06地块(商住用地),规划范围东至昌文线,南至滨江路,西至国石路,北至昌文线,不属于临安区生态保护红线内;位于临安区昌化镇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ZH33011220001),属于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本调查地块位于浙闽皖流域钱塘江水系,为昌化溪临安农业用水区1,属于农业用水区,起始断面为昌化武隆电站大坝,终止断面为河桥镇,现状水质为III类,目标水质为III类。地块内现状土壤颜色正常、无明显异味;根据对本地块表层土的快速筛查结果,地块表层土壤无明显异常。依据地勘文件,土层以杂填土、素填土、碎石土和卵石层为主,局部填土下为粘土,地下水大致流向为自北向南、自西向东。现场踏勘本地块的现场踏勘结果表明:本地块历史上无工业用地、规模化养殖历史,主要为农用地历史,北侧存在过居民点,西北侧存在过停车场,均未进行过工业生产,不涉及工业用地情况下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输送管线以及废水废气排放;目前为空地,长有蔬菜、玉米、林木和杂草,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积;现有的表层土壤经仪器快速筛查显示指标无异常。地块周边200m范围内,西侧为虞溪,南侧为昌化溪,水质较好;北侧为居民区,隔居民区为杭瑞高速和山体;东侧为山体;均不存在工业企业生产。地块外中部区域涉及工业生产用地内历史上存在过多家企业,且已于2021年6月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均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排除其潜在污染。人员访谈本次人员访谈对包括包括环保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昌化环保所所长)(电话访谈)、政府管理人员(村镇管理办主任、东街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周边地块原企业管理人(临安冶金设备成套制造有限公司原法人)以及周边居民的访谈,结果分析表明:该地块历史上主要作为农田使用,土地使用权归东街村村集体所有,为附近村民使用,种植蔬菜、玉米、林木(桂树、银杏等),不进行大量种植销售,农药、化肥用量极少。地块北侧边界附近存在居民区,为东街村村民居住,不存在个体作坊,生活垃圾由村集体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至市政管网。西北侧靠近虞溪区域曾作为停车场使用。2018年5月由临安区土地储备中心获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了居民区拆迁,其余区域未发生变化。地块外西侧为虞溪,南侧为昌化溪,水质较好,为III类水,大致流向为自北向南、自西向东,上游200米范围内不存在重污染工业企业。地块外中部区域涉及工业生产用地已经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完成了《临安区昌化镇城东区块涉工业生产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检测结果表明,该区域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外西侧为虞溪,南侧为昌化溪,水质较好;北侧为居民区,隔居民区为杭瑞高速和山体;东侧为山体;均不存在工业企业生产。地块内不涉及工业用地情况下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输送管线以及废水废气排放,不涉及各类管槽使用,不涉及管线、沟渠等;未发生过污染泄露事故,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倾倒历史和堆积;地块未开展过土壤、地下水监测工作。结论本次调查对临安区昌化镇城东区块A-05、06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工作,经汇总分析,具有一致性。临安区昌化镇城东区块A-05、06地块及周围区域无可能的污染源,满足生态环境部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是否包括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回函中的要求。因此,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现状可接受,可在第一阶段调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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