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区中心城区单元01-ZX-03-10 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地块概况临安区中心城区单元01-ZX-03-10 地块,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该地块前土地使用权归属于横潭村所有。根据用地红线文件,本地块调查面积约为8214 平方米。目前本地块作为停车场使用。地块外东侧为横潭路,隔路为亲和家园和忆江南家园小区,南侧为钱王街,西侧为浙江省电信临安电信局,北侧为杭州市临安区住建局。
资料收集分析
本次调查收集了《临安区中心城区01-ZX-03-10 地块红线图》、《临安区中心城区规划调整概况》、《杭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杭州市临安区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表(2015 年版)》等政府和权威机构资料;此外收集了临安市规划勘测有限公司编制的《杭州至临安城际铁路工程勘察I 标【锦南新城站(含)】~青山湖站(含) 临安广场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阶段)(工程编号:WK15362-X(03))》、本地块的区域环境概况、地块的现状和历史情况、环境污染历史情况以及相邻地块企业等信息。
资料表明:本地块用地面积约为8214 平方米,拟规划为商业商务兼容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1B2/B49);本地块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ZH33011220004),属于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等重要保护地等;本调查地块位于太湖苕溪南苕溪(锦溪)的北侧约690 米,为锦溪临安农业用水区,起始断面为源头(大王坞),终止断面为锦溪青山水库入口,现状水质为Ⅳ类,目标水质为III 类;根据杭州市临安区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本地块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依据参考地勘文件,场地属于河流作用下的冲洪积平原地貌,整体地形起伏变化不大,地势平坦开阔。主要涉及地层组成有第四系人工成因(Q4ml)杂填土、素填土,第四系冲洪积成因(Q4al+pl)卵石及上侏罗统(J3l)泥质粉砂岩。勘察期间在钻孔内测得其埋深在地表下一般1.70~4.20m,通过抽水试验测得本场地范围内卵石层渗透系数0.92 ~ 1.64cm/s(794.9m/d~1416.7 m/d),平均渗透系数为1.28cm/s(1106.0m/d)。该层潜水主要受大气降水和地表径流、季节、气候、附近溪流、水塘的影响,地下水位年变幅在2.00~3.00m 左右。场地区域地下水流向受苕溪水位变化影响,雨季苕溪水位上涨,溪水通过下渗和漫流进入场地,地下水流向大致为为西北向东南,旱季苕溪水位下降,场地地下水通过漫流进入苕溪,地下水流向大致为西南向东北。
地块内现状为水泥硬化,无明显异味。
现场踏勘
本地块的现场踏勘结果表明:本地块历史上无工业用地、规模化养殖历史,主要为农用地和居民楼,未进行过工业生产,不涉及工业用地情况下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输送管线以及废水、废气等排放;目前本地块作为停车场使用,地面有水泥硬化,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积;土壤颜色正常、无明显异味;现有的表层土壤经仪器快速筛查显示指标无异常。地块外东侧为横潭路,隔路为亲和家园和忆江南家园小区,南侧为钱王街,西侧为浙江省电信临安电信局,北侧为杭州市临安区住建局。距离本地块西侧约70 米历史存在临安市中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临安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临安区中心城区单元01-ZX-03-06A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2020.11),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满足作为二类住宅用地使用的环保要求,无需进一步详细调查,因此对本地块影响较小。
人员访谈
本次人员访谈对象包括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土地使用者、所属街道和村委的工作人员、周边居民的访谈,结果分析表明: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和居民楼,地块内均不涉及工业企业,不涉及工业用地情况下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输送管线以及废水废气排放,不涉及各类罐槽使用,不涉及工业废水排放管线、沟渠等;地块内未发生过污染泄露事故,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倾倒历史;地块内拆迁过程及相邻地块开发过程中未出现偷埋偷排、堆放固废、危废等情况,无外来土回填。该地块及周边区域未接到居民举报,地块内未发生过污染泄露事故,无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倾倒历史,未开展过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
结论
本次调查对临安区中心城区单元01-ZX-03-10 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工作,经汇总分析,具有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临安区中心城区单元01-ZX-03-10 地块及周围区域无可能的污染源,满足生态环境部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 条第二款是否包括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的情形,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回函等相关文件。
因此,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在第一阶段调查结束,无需开展后续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作为商业商务兼容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1B2/B49)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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