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爱环保 发表于 2021-8-20 11:49:21

山西通报8起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

本帖最后由 吾爱环保 于 2021-8-20 11:50 编辑

日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传来消息,“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5月18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开展了以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为重点的“利剑斩污”专项行动。截至7月15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出动执法人员9800余人次、车辆2200余车次,排查企业6109家,立案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606件,办理五类典型案件69件,行政处罚案件537件,罚款9923.6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及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29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6人(行政拘留13人,刑事拘留93人),网上追逃2人。
8月中旬开始,“利剑斩污”专项行动指挥部将在全省11个市组织开展为期一个半月的交叉执法检查。由各市选配执法、监控专业骨干,组建危险废物、自动监测系统专家团队,配备精良仪器设备,以多破案、快破案、破难案、破大案为目标,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快速行动、快查快办,全力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4起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一、案件名称:案件忻州市化工原料涉嫌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2019年5月8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后东高村村民刘金星耕地内堆存1000桶左右100-150吨化工废料,部分盛装废液的铁桶破损,废液颜色发黑,带有刺激性气味的废液渗入土壤。经查,该村民刘正华在未办理任何危险废物相关手续和相应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擅自将约1000桶左右100-150吨废化工原料长期贮存、搁置于村民刘金星耕地内,堆存面积约0.5亩,放任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挥发,造成环境污染。查处情况:经鉴定: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后东高村农田中堆放的废弃铁皮桶内不明物质,至少具有毒性物质特性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00-08)。2021年6月1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府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犯罪娣人段某等人进行抓捕。二、案件名称:阳泉市平定县冠山镇中社菜林沟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简称“7.5” 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阳泉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冠山镇人民政府电话,告知“北磛石村附近山上有浓烈的刺激性气味,请求调查处理”。阳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局赶赴现场发现,2处倾倒点堆放有铁桶装、圆塑料桶装以及吨桶装,大量的不明液体从罐体中流出,散发着浓烈的刺激性气味。经鉴定,方形塑料桶(容积为1000L)内pH试纸测试结果呈酸性和碱性的桶装废物至少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规定的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圆形塑料桶(容积为200L)内pH试纸测试结果呈酸性和碱性的桶装废物至少属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中规定的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18.54吨危险废物。查处情况:当地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配合,一举打掉四个犯罪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57人,检察机关已经提起公益诉讼,正在审判阶段。三、案件名称:临猗县2.08非法倾倒化工废水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2021年2月2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平台发现临猗城子埒断面氨氮超标,经调查核实:河南省新郑市犯罪嫌疑人赵某等4人分别于1月28日、30日、31日和5月11日至31日先后多次将河南鑫正树脂有限公司“低馏分”工业废水转运至运城市临猗县和绛县境内,其中154.42吨临猗县从达纸业厂区外西南角通过管网进入临猗首创污水处理厂,210吨倾倒工业废水分别倾倒到绛县勃村新胜村旁和柴家坡村旁废弃厂房水泥池内。经鉴定,发现工业废水中含有三种物质(苯乙烯、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均在危废名录中,属于有毒物质。查处情况: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立即组成专案组,多次赴河南省新郑市、长治市等地进行调查取证,目前抓捕何某军等14名犯罪嫌疑人,河南鑫正树脂有限公司的法人正实施缉拿归案。四、案件名称:太原市娄烦县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简称“4•23” 污染环境案)案情简介: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娄烦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倒马家庄村乔林沟内倾倒有大量黑色粘稠物。经鉴定,属危废类别HW08(危废代码900-000-08)。太原市公安局和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经查,娄烦县境内共有3处危险废物倾倒点共倾倒121车,约3630余吨,危险废物涉案人员涉及山东、河北、河南等省,系山东某石化企业产生的废油渣非法跨境转移至河南某企业后再次非法转移倾倒我省境内。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娄烦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公安机关正在组织跨省侦查,目前,已批捕8人,刑拘10人,网上追逃2人,案件正在侦办。4起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一、案件名称:晋城市正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干扰在线仪器采样案案情简介:2021年1月31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晋城市正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站房监控视频发现:2021年1月14日至1月31日该公司3名非运维人员先后29次私自进入废水总排口在线监测站房内,对总磷总氮、COD、氨氮分析仪进水口采样管插入装有清水的矿泉水瓶内,干扰在线监控正常运行,导致在线监控数据不能正常反应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经查,该企业分管副厂长李某通过电话指使中控室运行人员靳某、聂某“在数据较高时对数据进行控制”,靳某、聂某在收到指令后,通过借阅COD在线监测数据部分历史记录,先后11次进入在线站房内操作设备,导致下一时段在线监测数据有明显失真,严重干扰了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查处情况: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晋城市公安局,同时抄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安机关已结束侦查,案件处于起诉阶段。二、案件名称:太谷区“4.08”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旁路偷排、在线数据造假案案情简介:2021年4月8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热备烟囱(旁路)阀门开启,涉嫌旁路偷排,运维公司通过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等方式,掩盖恒达公司偷排和严重超标排放。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联合市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立案调查。经现场人工监测,该公司烟气实际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43 毫克/立方米和86 毫克/立方米,其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8 倍,但在线监测数据却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0.50毫克/立方米和4.05 毫克/立方米,数据严重失真。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和公司山西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分别构成涉嫌旁路偷排和在线监测作假。查处情况: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太谷分局于2021年4月9日依法对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1年4月2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021年4月9日对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涉事的11名人员移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依法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和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2021年5月22日对山西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涉事的2名人员移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三、案件名称: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案案情简介:2021年5月27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工作组现场检查发现:临汾万鑫达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人为修改二期焦炉烟囱排污口颗粒物自动监控设施参数的问题。当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检查发现: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4月13日期间,该公司大气工程部工作人员先后7次擅自对二期焦炉烟囱排污口监控平台颗粒物在线监控设施一元线性方程式K值(标定系数)、B值(偏移系数)进行修改,导致在线监控设施显示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偏离正常值。查处情况:2021年5月28日临汾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涉嫌篡改在线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四、案件名称:高平市丹峰糠醛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案件简介:2021年3月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锅炉排放口监测站房监控视频发现,2021年1月22日13时47分(监控视频时间),该公司在线脱硫工赵某未在运维人员陪同下私自进入锅炉排放口监测站房,对站房内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冷凝器管采取了拔管的操作,并对在线监测设备显示器进行了操作,干扰了自动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导致13:46至13:49时间段内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含量数据严重失真。查处情况:该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3月25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交晋城市公安局,同时抄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来源:山西晚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yss5180 发表于 2022-5-30 09:40:30

执法与企业应该互相理解,企业应该安规合法排污,执法者应该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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