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码头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全本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现将射阳县海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码头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如下,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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