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大麻镇车子窝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本帖最后由 小小叶 于 2024-12-9 09:54 编辑1、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大埔县大麻镇车子窝地块 占地面积:45945.65平方米 地理位置:大埔县大麻镇高速口入镇政府路旁 土地使用权人:大埔县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委托单位:大埔县自然资源局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根据大埔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大埔县大麻镇车子窝地块2023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主要为乔木 林地、旱地、果园、其他草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村庄、建制镇、公路用地。 调查组于2024年7月8日进入现场踏勘时,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主要为乔木林地、旱地、果园、其他草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村庄、建制镇、公路用地。地块内东侧、南侧主要为待建空地;地块内西侧、北侧主要为居民住宅、待建空地。地块内部分空地用于临时堆放建筑材料,地块内地势低洼处受雨天影响,形成雨水汇集点。地块西侧靠近省道S333侧主要为商铺和居民住宅以及有1家汽车维修厂(大埔县腾达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规划用途:拟规划为住宅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东汇嘉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保障地块今后用地的环境安全,大埔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我单位(广东汇嘉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7月,调查组在第一阶段调查中通过资料收集和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其周边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污染识别,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可知,调查地块历史经营情况较为简单、历史沿革清楚,本地块历史上为乔木林地、旱地、果园、其他草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村庄、建制镇、公路用地,无规模化养殖、种植,地块内历史上无填土。地块未用作工业用途,没有工业废水产生及排放。地块没有排灌渠,没有污染水渠经过本调查地块。调查组通过资料收集和审阅、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相邻与周边地块进行了详细分析,调查地块历史及现状经营情况均无明显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无潜在重点关注区域及污染物,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其相邻与周边地块现状及历史均未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无明显污染源,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调查结论 根据粤国土资(建)字〔2016〕233号文、粤府土审(09)〔2021〕2号文以及粤府土审(09)〔2021〕15号文,本地块中部(面积约38856.41平方米)于2016年5月26日由农用地调整为城镇建设用地,本地块西部(面积约4701.51平方米)于2021年1月12日由农用地调整为城镇建设用地,本地块东部(面积约2387.73平方米)于2021年1月26日由农用地调整为城镇建设用地。通过现场勘察、人员访谈、资料分析判断非疑似污染地块,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另外通过项目地块内土壤的快速检测,调查地块土壤中铜、铅的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铬、锌满足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要求,其余指标均未检出。说明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较好,土壤污染风险可能性较小。 本地块不涉及《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2024年10月15日)中的七项情况,具体如下:(一)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二)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三)历史上不涉及工业废水污染,(四)无历史监测数据表明有污染,(五)历史上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六)不存在被污染迹象,(七)不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 本地块不涉及《关于印发〈梅州市农用地转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梅市环函〔2023〕18号)第一阶段调查内容中的八项调查内容,具体如下:(一)不涉及工矿用途、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以及存在工业废水污染,(二)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三)不涉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或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四)不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五)不存在历史监测数据表明项目地块有污染风险,(六)不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如小作坊加工、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七)现场调查未发现地块污染迹象,(八)地块周边对本地块存在污染风险的可能性很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综上所述,通过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确定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污染源,故认为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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