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种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新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随着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对企业的环保责任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同时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也越来越严厉。为切实增强各企业环保意识,督促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依法生产、减少违法,在这里我们对企业易发、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梳理,现告知各位企业负责人。具体内容如下:一、易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或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3.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4.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5.违法设置排污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6.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7.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2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8.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无排污许可证,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情形。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9.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责令改正,处2万元-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11.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12.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3.建筑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14.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15.道路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二、防范环境违法风险1.排污企业应主动标准实行自行监测、运转台账、实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义务,下降环保现场巡检执法频次,优先安排改、扩建新增排污总量目标,在大气不利扩散应急减排条件下归入豁免清单,给予正向激励。2.增强环境维护意识,结实建立“维护环境便是维护企业,环境也是经济效益”的观念,特别是认真学习领会了国家有关环境维护的法令、法规文件,了解把握环境标准、三废管理等专业知识,辅导企业日常运营行为,为经济、社会、环境、资源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作贡献。三、提倡环保意识 各位企业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是政府、企业、公民共同的责任。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此,我们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环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您在推动企业绿色转型、绿色发展中做出的努力和付出致以崇高的敬意!美好环境来之不易,请您牢固树立生态环境保护底线意识,一如既往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履行企业环境守法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带领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扎实落实环保措施,自觉补齐环境污染治理的不足与短板,争当生态文明的倡导者、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者、绿色发展的践行者。希望各位企业负责人积极彰显新时代企业家的风采,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共同谱写万载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 来源丨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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