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爱环保 发表于 2025-5-16 09:55:52

项目主体变更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后续验收、排污许可如何办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问: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并取得批复函,在建设过程中原建设单位将该建设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进行建设生产,但生产规模、设备、地址、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改变,原环评批复能否沿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如无需重新办理环保手续,是否需要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后续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由接手后的企业办理,验收文件、排污证上的建设单位是否为变更后的企业单位?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环评是针对建设项目的,仅变更项目实施的企业名称或法人,则生态环境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因此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转让后的公司应在原批复范围内经营生产;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主体是排污单位,转让后的实际排污单位需满足《排污许可条例》第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要求,对满足要求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验收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保证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如排污许可办理完成后可按新公司办理验收手续。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问:项目原由母公司为建设单位,项目环评2022年获批,2023年5月通过验收,2023年11月全盘移交给子公司。仅企业主体发生变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未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于以上情况,我公司仅企业主体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备案?如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备案,医疗废物处置能否沿用原有的环评?答: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是项目法人发生变化,该项目不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备案手续。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问:建设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并取得批复函,但在开工建设前原建设单位将该建设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进行建设,但生产规模、设备、地址、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改变,原环评批复能否沿用?如无需重新办理环保手续,是否需要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后续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由接手后的企业办理,验收文件、排污证上的建设单位是否为变更后的企业单位?答:(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2)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无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执行。建设单位应向原环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明确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责任主体,做好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并按要求重新完善排污许可证申领及应急预案备案等环保手续,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不超过项目环评批复或下达的总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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