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爱环保 发表于 2025-9-23 09:43:57

环评报告编制中如何做好改扩建项目大气预测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判断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表5预测内容与评价要求”,达标区改扩建项目预测需要做的内容是4点:①正常排放下,做新增源预测:短期和长期浓度(贡献值),评价最大浓度占标率;②正常排放下,做新增源、“以新带老”源、在建拟建源预测:短期和长期浓度(合并贡献值后再叠加现状背景值),评价保证率日均浓度、年均浓度占标率。对于只有短期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只需评价其短期浓度的达标情况即可(其不存在年均浓度和保证率日均浓度的问题);③正常排放下,做新增源、“以新带老”源、现有工程源预测:短期浓度(合并贡献值),评价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否设置、设置情况、绘图、提出控规要求)。④非正常排放下,做新增源预测:1h浓度(贡献值),评价最大浓度占标率(如果没有1h浓度标准的,可以按照评价等级计算规定的倍数进行折算)。需要注意的是,非正常排放预测必须是预测1h浓度贡献值(没有8h或者24小时浓度值的预测的说法)。(2)改扩建项目的大气预测应做好源强的选择,预测网格步长可定为50m,对新增源、“以新带老”源和现有工程源(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分别预测贡献值后、再做合并计算。合并后只要未出现网格点超标、则可判定不需要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若发现网格点排放超标,应调整新增源强或布局使得厂界浓度达标,然后,才能确定大气环境防护。(3)改扩建项目在进行贡献值预测的时候,某个点位出现贡献值为负数的情况是有可能的,因为“以新带老”的源强对某个点位的影响值相对新增源的影响值更大。(4)建设项目做到厂界浓度达排放标准,任何时候都是必须满足的条件!因此,大气环境导则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设置提出:“8.7.5.2对于项目厂界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的,应要求削减排放源强或调整工程布局,待满足厂界浓度限值后,再核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在编制报告书的时候,是否需要把厂界浓度预测、调整(达排放标准)过程进行说明,或者给出厂界浓度达标的预测结果、以便支撑“源强排放满足厂界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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