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子君 发表于 2021-11-29 15:04:59

东莞市大朗镇加气站(水蔡片区SC10-05)批字第2011-16-3001地块

东莞市大朗镇加气站(水蔡片区SC10-05)批字第2011-16-3001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该地块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富民中路,地块总面积6002.30平方米,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56′29.59″,北纬22°55′25.95″,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天然气加气站和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人为东莞市大朗九丰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土地开发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关政策要求,东莞市大朗九丰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委托广东绿如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无额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广东绿如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初步采样分析工作。调查结论:通过场地土壤、地下水采样调查,确定场地土壤中初步筛选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筛选值,由此可得大朗镇第2011-16-3001地块土壤因子未超过二类用地的筛选值,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场地内地下水色度、浊度、pH、铁、锰、碘化物、总大肠杆菌、菌落总数超过地下水I类标准风险筛选值,地下水质量不满足类标准,在后续的开发建设中应避免对地下水进行开发利用。本场内地下水色度、浊度、pH、铁、锰、碘化物、总大肠杆菌、菌落总数等检测指标均超过风险评估筛选值要求(参考《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因此本场地的地下水不满足地下水质量I类标准。本场地不涉及碘化物的生产工艺,场地内地下水碘化物应该是外源性污染,若直接对地下水进行开采利用的话,地下水毒理学指标中超标的碘化物将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本场地所属区域已经覆盖自来水,不需要采用地下水进行开发利用,不存在饮用地下水暴露途径;且本场地埋藏深度在1.5m以下,不会直接面向人体暴露;本场地后续开发利用中不会进行基坑的开挖,不存在皮肤接触地下水等暴露途径,因此本场地地下水不会对人群产生明显不良影响,本地块可以作为下一步的开发利用。 调查单位:广东绿如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人:东莞市大朗九丰天然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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