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儿童专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 验收项目概况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儿童专科建设项目位于吉首乾州新区209绕城与建新路交汇处的西南角、湘西州人民医院院区的西北角。项目已取得吉首市环境保护局的《关于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儿童专科建设项目环境报告书的批复》。2020年4月7日已取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24331004485265459),为非营利性综合医院。2020年6月17日取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124331004485265459001C),排污许可证见附件12。医院儿童楼建筑面积为1861.31m2,共13层(地上12层,地下1层),新增病床500张。主要开设儿童门、急诊,儿童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科,儿童保健康复科,地下停车库及其他附属配套用房。项目总投资1488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8.85万元。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儿童专科建设项目于2016年7月开工建设,2018年11月由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11月30日通过了吉首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文件号:吉环审字17号)。于2019年投入试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函(环政法函31号),医院已于2018年11月7日接受吉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并已缴纳罚款。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本项目试生产日期超过1年,属于“未验先投”项目。本项目建设单位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接受湘西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字80号)并交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处罚书与缴款发票见附件11。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的委托,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及环境保护部 国环规环评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对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儿童专科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工作。2021年8月我公司对该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环保处理设施进行了现场勘察,调研了相关的技术资料。2021年8月15日~8月16日,我公司对该期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环境管理检查,并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了现场监测,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本验收监测报告。本项目验收范围为新建单栋儿科综合楼一栋,除楼内公共设施外,其他外部如锅炉、食堂、洗衣房等均依托医院现有的处理设施。依托设施均已验收,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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