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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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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5 17: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公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20年4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12号令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

  12号令第五十三条明确,依据有关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12号令施行后继续有效。为明确7号令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的跟踪管理要求,细化7号令下取得的登记证信息的变更程序,做好12号令生效时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的登记申请等一系列衔接工作,确保12号令顺利实施,并与7号令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生态环境部印发《公告》,明确新老办法衔接涉及的实施细节和具体内容。

  二、如何理解《公告》关于7号令登记证后续管理要求?

  为保障7号令下已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有效防控,相关跟踪管理要求的持续落实,按照有利于防范环境风险、实现连续稳定过渡的总体原则,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公告》针对7号令下取得常规登记证和简易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细化了12号令生效后应继续履行的跟踪管理要求,以及新用途登记规定和申请撤销登记程序。

  三、如何理解《公告》关于7号令登记证信息变更程序?

  为便于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7号令下已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信息,《公告》区分不同情形细化了相关变更程序。对于需要变更的,原则上按照12号令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证或者备案。同时,遵照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文件精神,对登记证相关信息变更后不会导致环境风险增大的,明确了简化程序,允许参照12号令第三十条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

  四、如何理解《公告》关于新老办法审批衔接的规定?

  为保障7号令与12号令顺利衔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结合相关企业的意见建议,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针对7号令下已受理,但12号令生效时未能取得登记的申请,《公告》明确在12号令生效后可继续按照7号令的规定办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对之后仍不能取得登记的,按12号令相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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