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业化工有限公司 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公示 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4〕184号),我公司被列入2024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现将我公司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公众的监督。我公司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范围为已通过环保验收的建设内容。 | | | | | | | | | | | | | 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颗粒物排放量0.143t/a,二氧化硫排放量0.081t/a,氮氧化物排放量0.407t/a,VOCs排放量1.317t/a。2023年颗粒物排放量0.01475吨,二氧化硫排放量0.00291吨,氮氧化物排放量0.03682吨,VOCs排放量吨0.00778吨。污染物排放均不超过总量指标。 废气排放方式为有组织连续排放及无组织排放。 | | 我公司废水主要包括厂区职工生活污水、酚醛树脂蒸馏冷凝液、碱液喷淋塔废水、化验分析废水、锅炉排污水等。 厂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酚醛树脂蒸馏冷凝液回用于呋喃树脂、岩棉酚醛树脂生产,不外排;碱液吸收塔浓盐水作为工艺补充水回用,不外排;化验分析废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锅炉排污水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不外排。 | | 我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酚醛树脂破碎工序落地料、布袋除尘器收尘和职工生活垃圾。 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外售或由销售厂家回收;酚醛树脂破碎工序落地料和布袋除尘器收尘统一收集,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 | 公司制定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了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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