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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豁免VOCs的相关根据
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 生态环境部2020年6月印发的《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 规定:“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02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的相应界定标准
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 油墨产品执行GB 38507-2020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 胶粘剂产品执行GB 33372-2020中水基型胶粘剂、本体性胶粘剂的规定。 清洗剂产品执行GB 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剂、低VOC含量半水基清洗剂的规定。
03VOCs物质或物料的判断
1对于单一成分有机物质(纯物质):常温下(20℃)蒸汽压大于等于10 Pa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常压下(101.3 kPa)沸点小于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属于VOCs物质。 ①助剂一般为VOCs物质,根据其CAS号查询具体物质再进一步判断。 ②有机化合物沸点和CAS号对应的具体物质均可利用网络搜索查询。 ③树脂和大分子聚合物在常温作业下一般不作为VOCs计算(成膜物质)。 2对于混合物:按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判断是否属于VOCs物料符合前述1中条件的有机物质(纯物质),质量加和大于等于10%。 ①粉末涂料基本不涉及VOCs排放(绝大部分是树脂材料,VOCs含量极低,污染物以树脂尘(颗粒物)为主)。 3对于树脂(塑料)母粒、胶粒胶块等有机聚合物材料: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酚醛树脂、脲醛树脂等,属于VOCs物料。
04豁免治理VOCs的具体条件
豁免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条件
重点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不含本数),其他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不含本数),在满足排放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排放浓度超标,仍应安装VOCs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重点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其他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3kg/h,需要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未使用规定的低VOCs产品,在满足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标的前提下,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如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低VOCs产品,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不作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标即可。
豁免VOCs废气收集的条件
首先要确定该企业执行的标准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规则,如果有行业排放标准,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如果有地方排放标准,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标准要求有不一致的,优先执行要求严格的。其次要判断涉及VOCs的工序使用的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即都按照配比配好准备使用)下的VOCs质量占比情况,如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下的VOCs质量占比皆小于10%,可不收集。 如果未收集废气,企业应提供MSDS、产品配方、检测报告等数据资料,证明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低于10%。
05豁免治理VOCs的具体条件
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小于2000个的,不强制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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