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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地块环境初步调查报告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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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18: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施带路21号,大门坐标为东经120.730483°,北纬30.533457°,占地面积133871m2。东靠环城东路(S08省道);南邻长山河,隔长山河现状为空地,规划为海宁鹃湖国际科技城;西邻浙江红狮电梯装饰有限公司;北邻慕容集团(浙江深梦皮革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建有毛皮鞣制车间、鞣制车间、涂饰车间等生产产房;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等附属设施,设计年产高档牛皮革、沙发革370万张。
本次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地块环境初步调查共进行了两轮样品采集工作,2019年1月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我集团开展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地块环境初步调查工作,限于在产企业现场采样条件,监测点位布设在重点区域最近的绿化带内,监测方案通过专家咨询后,由杭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CMA181112051762)对11个土壤采样点最大深度7.5m分析土壤样品44个、4个地下水采样点最大建井深度6m分析地下水样品4个进行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2019年10月,基于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主体生产区域已经停止生产,项目组将监测点位布设在敏感生产区的关键生产单元内,监测方案通过专家咨询后,由杭州中一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CMA181112051762)对24个土壤采样点最大深度6.0m分析土壤样品110个,3个地下水采样点最大建井深度6m分析地下水样品3个进行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两轮调查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35个(场地内34个,场地外背景对照点1个),共计分析土壤样品154个(135个场地内样品、3个背景对照点样品、16个平行质控样品),检测指标包括pH、重金属、VOCs、SVOCs及总石油烃。本次调查共布设地下水井7口(场地内6口,场地外背景对照点1口),共计分析地下水样品9个(6个场地内样品、1个背景对照点样品、2个平行质控样品),检测指标包括一般化学指标、重金属、VOCs及SVOCs。根据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得出如下结果:
1、场地土壤质量状况
本次调查采集的土壤样品中,共9种重金属(铜、总铬、六价铬、锌、镍、镉、铅、汞和砷)、6种VOCs(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甲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和10种SVOCs(邻苯二甲酸二酯、芘、萘、五氯苯酚、菲、荧蒽、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存在不同程度检出。其中,土壤样品SB7(1.5~2.0m)、S11(1.5-2.0m)、S14(0-0.5m)、S15(4.0-5.0m)、S20(0-0.5m)、S22(0-0.5m)中砷浓度为21mg/kg、27.1mg/kg、27.6mg/kg、24.4mg/kg、25.1mg/kg、25.3mg/kg,分别超过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20mg/kg)0.05倍、0.36倍、0.38倍、0.22倍、0.26倍、0.27倍,但低于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60mg/kg);土壤样品SB2(0.4~0.9m)、SB7(0.4~0.9m)、S20(0-0.5m)、S22(0-0.5m)、S24(1.0-1.5m)和S25(0-0.5m)总铬浓度分别为295mg/kg、734mg/kg、374mg/kg、269mg/kg、483mg/kg和640mg/kg,分别超过DB33/T892-2013《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250mg/kg)0.18倍、1.93倍、0.496倍、0.076倍、0.932倍和1.56倍,但均低于商服及工业筛选值(2500mg/kg);土壤样品S24(1.0~1.5m)镍浓度为276mg/kg,超过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150mg/kg)0.84倍,但低于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600mg/kg)。其他监测因子其检出浓度均低于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和DB33/T892-2013《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或低于检出限。
2、场地地下水质量状况
本次调查采集的地下水样品中,共11种一般化学指标(pH、高锰酸盐指数、总磷、硫酸盐、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硫化物、氯离子、挥发酚、氨氮、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共7种重金属(铬、铜、锌、镍、砷、镉、铅)、6种半挥发性有机物(邻苯二甲酸二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2-甲基苯酚、4-甲基苯酚、4-氯-3-甲基苯酚、菲)存在不同程度检出。其中地块内部分区域地下水样品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离子、氨氮无法满足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限值,但考虑其为一般化学指标,不具有化学毒性,不将其作为特征污染物进行风险分析。除此之外,污水处理站附近地下水(W6)铬、砷、镍浓度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限值,但满足Ⅳ类限值;挥发酚浓度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限值,且存在着2-甲基苯酚、4-甲基苯酚和4-氯-3-甲基苯酚检出,考虑现场采样时适逢污水处理站附近15m处污水进水明渠发生了堵塞,且有一定量的废水漫出,企业人员后续对其进行了及时的疏浚与修复,但可能对当时的地下水质量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但挥发酚检出浓度低于《荷兰土壤与地下水干预值》(2mg/L),判断其对人体健康隐患相对较小。
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若地块继续作为第二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该地块土壤质量满足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DB33/T892-2013《浙江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第二类用地(商服及工业用地)要求。地块内污水处理站附近地下水(W6)铬、砷、镍浓度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限值,挥发酚浓度超过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限值,但其检出浓度低于《荷兰土壤与地下水干预值》(2mg/L),判断其对人体健康隐患相对较小,综上,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地块满足第二类用地开发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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