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东莞市长安镇2024年0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地块名称:东莞市长安镇2024年012地块; 地块面积:4000.13m2; 地块位置: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48′34.5994″,北纬22°47′57.2343″; 地块原用地性质:工业用地(M1),实际用途为闲置荒地; 地块未来规划:体育用地(C4); 调查缘由:项目地块由工业用地(M1)转变为体育用地(C4),体育用地(C4)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纳入联动监管范围内“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下称“一住两公”),具体范围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为准。一住两公地块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因此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 土地使用权人:东莞市长安镇霄边股份经济联合社;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上海城投上境生态修复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广东华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第一阶段环境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晰:2003年之前,地块内为池塘;2004~2015年,2004年地块内及周边池塘被填,填土来源为周边山土,2005~2015年期间为停车场和闲置荒地;2016~2019年,2016年地块内及周边平整,不涉及外来填土活动,平整后至2019年一直为闲置荒地;2020年至今,2020年地块内开始作为电动车停车棚及停车场使用,2022年停车场区域闲置,2023年电动车停车棚暂停使用,至今一直为闲置荒地。 第一阶段:2003年之前地块内为池塘,该池塘未用于人工养殖用途,一直闲置,因此该时期池塘的使用对项目地块环境质量基本无影响。 第二阶段:2004年地块内及周边池塘被填,填土来源为周边山土,地块内外来填土面积约为4000m2,填土深度约为4.5m,总体方量约为18000m3,填土不涉及工业及其他可能产污活动的用途,因此历史填土活动基本对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基本无影响。但考虑到在填土过程中,有车辆不断来往,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可能存在油滴跑冒滴漏的情况,因此将石油烃(C10~C40)作为地块内填土区域的特征污染物。 地块被填平整后整体作为停车场使用,停车场在使用过程中,有车辆不断行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辆可能存在油滴跑冒滴漏,因此将石油烃(C10~C40)作为停车场的特征污染物。 第三阶段:2016年地块内及周边小范围区域平整,平整过程中不涉及外来填土。考虑到平整过程中,有车辆不断来往,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可能存在油滴跑冒滴漏的情况,因此将石油烃(C10~C40)作为地块内平整区域的特征污染物。 第四阶段:2020年至今,地块内主要作为电动车停车棚、闲置荒地。因此该时期地块的利用活动对项目地块环境质量基本无影响。 根据对地块周边污染源识别及分析,项目地块周边历史主要用途为闲置荒地、五金商铺,商务大厦,不涉及生产三废排放,并且不涉及其他可能产生污染的活动,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判断地块周边平整或填土活动过程中,可能存在车辆油滴洒落情况,对本项目地块环境质量产生影响,因此将石油烃(C10~C40)作为项目地块周边潜在污染物。 综上,该项目地块的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调查采样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3个土壤采样点,由广东华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采样分析工作,检测了检测指标为pH、水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包括7项重金属及无机物、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石油烃(C10~C40)共计48项。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建设了3口地下水监测井,并由广东华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采集了3个地下水样品(不含平行样),检测指标为pH、浑浊度、7项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铬(六价))以及石油烃(C10~C40)。 四、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1)土壤 经过初步采样和分析结果可知,土壤样品的水分含量在8.3%~34.9%之间。土壤样品pH值在8.06至9.25之间,20个土壤样品pH>7.5。共6项(砷、汞、铜、镍、铅、镉)重金属及无机物在土壤样品中有检出。检出浓度分别为砷(5.4~42.4mg/kg),汞(0.09~0.425mg/kg),铜(50~147mg/kg),镍(9~80mg/kg)、铅(36~203mg/kg)、镉(0.06~3.94mg/kg)、石油烃(C10~C40)(6~49mg/kg),其他因子未检出。综上所有检测因子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 所有地下水样品中pH值在7.2至7.9之间,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指标要求。所有地下水样品中浑浊度在41至59之间,地下水样品检出的浑浊度均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限值。浑浊度属于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且在东莞市地下水环境出现超限值情况较常见(具体超标情况见《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印发)》2019年),另外本地块地下水不被开采利用,因此浑浊度超标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4项重金属及无机物(镍、铜、砷、镉)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检出,其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 石油烃(C10~C40)在地下水样品中检出率为100%,浓度范围为0.01~0.05mg/L,检出浓度均未超过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相关毒理学参数进行计算所得出的石油烃(C10~C40)地下水二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根据对项目地块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的样品采集与检测结果分析,判断本项目地块环境满足体育用地(C4),无需进行下一步地块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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