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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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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需要重新申请的情形‌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形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例如新增生产线或扩大产能导致污染物排放变化;

‌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排放方式/去向变化‌:如厂址搬迁、排放口位置调整、废水从直排改为纳管等;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种类/排放量/浓度增加‌:包括新增排放口、新增一类污染物(如重金属)或排放量超出原许可范围。
‌注意‌:若仅因申报错误导致排放口数量与许可证不符(如漏报),但实际未新增排放口,则适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处罚条款,而非重新申请。
二、重新申请的法律依据‌

重新申请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作为基础法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配套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明确具体操作;
其他专项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提供补充。
‌三、重新申请的程序与材料‌
‌办理流程‌: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并提交申请;
重点管理单位需提前5个工作日在平台公开申请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法定时限30日,部分地区压缩至1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信息公开说明表;
总量控制指标、纳污范围及排放去向证明等。
‌四、注意事项‌
‌新增排放口的法律适用‌:
持证后新增排放口直接违反《条例》第十五条,按无证排污处罚;
持证前漏报排放口则适用第十八条,处罚较轻。
‌排放量/浓度增加的争议‌:若仍在许可限值内,是否处罚存在讨论空间。
‌建议‌:企业应定期核查排污情况,及时重新申请许可证以避免法律风险。具体操作可咨询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参考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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