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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钢铁行业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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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4 08: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基本情况
1、管理等级是否正确
2、有效日期
(1)是否在有效期内。
(2)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 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有效期届满且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时,不得排放污染物。
3、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4、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1)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是否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是否增加。
5、环评材料
1.环评审批(备案)、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2.实际建设高炉、转炉、电炉的型号、规模、数量等是否与环评一致。
3.是否落实环评及批复文件中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4.炼铁排污单位是否存在私藏转炉、电炉炼钢设备,是否私卖铁水到炼钢排污单位等增加粗钢产能。
5.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检查产业政策符合性
二、排放口建设情况
(一)水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情况
1.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为主要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2.水污染物排放口具体位置、数量、排放规律、排放去向、排放口编号等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对于间接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核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受纳单位名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3.雨水排放口建设、数量、位置、编号与排放去向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4.水污染物排放口是否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要求,5.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不需监测,对于单独排入海域、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的生活污水应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I/T 91-2002)要求执行。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情况
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数量与位置、高度与出口内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口类型与编号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炼铁、炼钢单元主要排放口包括炼铁单元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炼钢单元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共用单元锅炉烟气等排放口;炼铁单元如采用非高炉炼铁工艺,炼铁单元所有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除主要排放口之外的为一般排放口。
:①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口编号由排污许可系统生成,与排污单位申报编号存在不同,应注意与许可证副本后的编码对照表核对,能明确属于许可证中所列相应排放口即可。
②大气污染物监测平台、监测点位和监测孔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处理工艺情况
1.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与现场实际建设一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2.检查废气、废水处理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
:①废气:颗粒物(炼铁、炼钢主要采用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湿式电除尘等:热风炉主要采用干法除尘;转炉一次烟气处理主要采用LT 干法除尘、新型 OG 法、半干法等);热风炉氮氧化物(燃用净化煤气、低氨燃烧技术);热风炉二氧化硫(燃用净化煤气)。
②废水:炼铁高炉煤气净化系统废水、炼铁高炉冲渣废水炼钢转炉煤气混法净化回收系统废水等采用沉淀:炼钢连铸废水采用除油+沉淀+过滤工艺。
四、处理设施
(一)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1.检查耗电量、药剂使用情况,统计污水处理设施各主要设备功率、运转时间,对比耗电量波动情况与污水负荷波动情况,判断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2.处理设施各工艺环节主要控制参数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3.查看废水排放口出水水质及在线监控数据是否达标,是否设置规范化排放口
4.检查雨水排口出水情况,出水是否清澈,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开展监测
(二)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1.颗粒物防治措施。
①采用静电除尘器,重点检查中控系统和记录台账中电压、电流等参数记录数据范围与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是否一致。
②采用布袋除尘器,重点检查中控系统和记录台账中除尘器压差、喷吹压力等参数记录数据范围与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是否致。
③采用电袋除尘器,重点检查中控系统和记录台账中电压、电流、除尘器压差、喷吹压力等参数记录数据范围与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是否一致。
④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重点检查中控系统和记录台账中电压、电流、冲洗水压力、冲洗频次等参数记录数据范围与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是否一致。
2.查看在线监控烟尘浓度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是否达标。
3.采用布袋除尘或静电除尘器的通过烟囱出口有明显可见烟,判断滤袋是否有破损(新滤袋尚未进入除尘稳定期时,也会出现可见烟)或者电场出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滤袋、检修电场。
五、排放情况
(一)水污染物排放情况
1.炼铁、炼钢工业废水主要包括炼铁高炉煤气净化系统废水、炼铁高炉冲渣废水、炼钢转炉煤气湿法净化回收系统废水、炼钢连铸废水等。
2.炼铁高炉煤气净化系统废水、炼铁高炉冲渣废水、炼钢转炉煤气湿法净化回收系统废水等沉淀后循环使用;炼铁、炼钢类钢铁非联合排污单位禁止废水直排。
3.其他工业废水是否经处理后排放,是否存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行为。
4.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现场监测数据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且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
(二)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炼铁、炼钢废气污染因子主要包括颗粒物、二噁英(仅炼钢电炉产生),炼铁热风炉废气污染因子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现场监测数据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进行对比,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且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为准。
(三)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1.出铁场铁沟、渣沟、出铁铁口是否密闭;各产尘点是否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并配备袋式除尘器;高炉矿槽是否密闭(有特殊情况除外)。
2.转炉车间是否配备三次除尘(执行超低排放标准要求的)。
3.厂区道路是否硬化,应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保持清洁。
(四)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重污染天气应急等特殊时段,是否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五)固体废物管理情况
1.炼铁、炼钢行业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水渣、钢渣、除尘器收集灰、连铸氧化铁皮、水处理污泥、废耐火材料等,大多综合利用。
2.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矿物油、含油废物等,应设置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环境管理情况
(一)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及内容完整性
1.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频次记录相关信息。重点核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及其管理监测记求。
2.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是否立时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是否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①环境管理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②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执行。
(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
1.年度、季度执行报告是否存在超标、超总量、监测漏项和降频、发生变动未报批环评或变更排污许可等情况;是否按时提交,年报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提交、季报应于次季度首月15 日之前提交。
2.年度执行报告内容是否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正常和异常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
3.季度执行报告是否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自行监测情况
1.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是否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
2.是否留存原始自行监测记录,是否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运行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四)在线监测情况
1.炼铁单元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炼钢单元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排放口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2.是否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运行管理是否规范。
(五)信息公开及真实性
1.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2.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是否完整,应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3.结合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数据查看信息公开内容真实性。注:信息公开要求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还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六)环境风险防控情况
1.是否编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每年组织预案培训及应急演练;是否储备必要应急物资。
2.是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风险评价有关要求以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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