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 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四、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a)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LDAR工作的; b)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LDAR的; c)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LDAR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五、 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六、 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八、 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九、 工业涂装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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