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共计53项,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pH值、锌、总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10-C40)、总铬、锰、锡。地块内土壤样品53项检测项目中,检出15项,分别为pH值、总砷、镉、铜、铅、镍、六价铬、总汞、锌、铬、锰、锡、石油烃(C10-C40)、总氟化物、氰化物。地块内土壤样品检出指标中总铬、锌、总氟化物、锡低于浙江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锰低于风险评估计算值,其余检出指标除pH外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地下水检测项目共计43项,包括地下水常规指标35项(除放射性和微生物外)、苯并[a]芘、镍、总铬、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锡、三氯乙烯、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块内地下水样品43项检测项目中,检出29项,分别为pH值、浊度、色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硝酸根、亚硝酸盐氮、氯化物、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氨氮、挥发酚、肉眼可见物、高锰酸盐指数、六价铬、铁、锰、铜、铝、钠、锡、镉、汞、砷、硒、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指标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锡低于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计算出的第一类用地情况下地下水风险筛选值(使用推荐参数,并从保守性原则出发考虑所有暴露途径);其余指标除pH、浊度、肉眼可见物、色度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pH、浊度、肉眼可见物、色度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等相关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
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椒江区葭沚街道和合大道南侧、乌石河西侧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