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0日,赤壁市猛焱新能源制品厂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竣工环保验收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双丘工业园,厂区占地面积17000m2,建筑面积7476m2。项目使用租赁的厂房并配套完整给水、供电等设施。场地主要为生产车间,包括上料区、粉碎区、烘干区、炭化区等。项目年产3000t机制炭和10000t薪棒。2019年12月16日,赤壁市猛焱新能源制品厂取得赤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赤壁市猛焱新能源制品厂竹炭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赤环函[2019]62号)。目前生产线及配套环保设施已建设完成,基本具备验收条件。 (二)投资情况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本项目实际总投资额1000万元,环保投资额3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额的3.0%。环保投资主要包括:废气治理21万元、噪声治理8万元、固废治理1万元。 (三)验收范围 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本次验收范围为赤壁市猛焱新能源制品厂竹炭加工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环保设施的“三同时”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现场实际调查,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环评批复的内容基本一致,无重大变动。 | | | | | | | | | | | | | | | 3、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与环评一致,未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 4、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氦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 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 本项目位于环境质量达标区,项目实际建设与环评建设内容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一致,未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 | | | 5、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 项目选址于原环评一致,实际建设中主体工程未发生变化,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及周边敏感点未发生变化,故不属于重大变动。 | | | | 6、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 本项目产品品种、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与环评一致,废气及废水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均未增加,故不属于重大变化。 | | 7、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 本项目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与环评一致,未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 | | | | 8、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 本项目实际建设中废气及废水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均未增加;故不属于重大变化。 | | 9、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本项目生活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与环评一致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 | 10、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 | | 11、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本项目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与环评一致,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 | 1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 本项目验收期间暂无危废产生。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 | 13、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 本项目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与环评一致,未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 | |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气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碎机产生的粉尘、干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炭化炉废气。 破碎粉尘经过旋风除尘器处理后废气经20m排气筒高空排放;制棒废气通过在薪棒产出口处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先经过“喷淋脱硫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处理,再一同与燃烧废气通过静电除尘器处理;燃烧废气经过“旋风除尘器+喷淋脱硫除尘器+旋风除尘器+静电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经20m排气筒高空排放。 (二)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pH、SS、CODcr、BOD5、NH3-N等。 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内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附近农田灌溉。 (三)噪声 项目设备噪声主要来源于粉碎机噪声、制棒机噪声、水膜除尘器噪声等。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并加强维护保养进行减噪;项目生产设备设置于厂房内,通过墙体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进行降噪。 (四)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炭化副产品竹焦油、竹醋液。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除尘器收尘:项目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粉尘,经密闭设备收集后进入除尘器处理,经收集后,混入原料中综合利用。 烘干炉炉灰:烘干炉灰渣主要为生物质燃烧的灰分,产生的灰渣全部送给附近农户作农肥利用。 竹焦油、竹醋液:本项目在炭化过程中会产生竹焦油及竹醋酸,收集的竹焦油、竹醋酸由专用容器存放,暂存危废暂存间内,后期作为副产品外售给相关单位。 四、验收监测结论 (一)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检测值为2.60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最大检测值为0.327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SO2最大检测值为21mg/m3, 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规定,NOX最大检测值为174mg/m3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限值。 (二)废水 监测结果表明,厂区污水总排放口废水中的pH值、COD、BOD5、SS、氨氮的浓度均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限值要求,本项目废水达标排放。 (三)噪声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四侧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本项目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公示时间及意见反馈方式 1、公示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意见反馈方式 公众在公示期间内有意见可向建设单位、当地环保局或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13797231258 通讯地址: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双丘工业园 邮编:43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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