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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溪镇2018年第00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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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2 12: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诸子君 于 2022-4-12 12:53 编辑

东莞市清溪镇2018年第00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项目名称
东莞市清溪镇2018年第00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项目委托单位
东莞市清溪文烨幼儿园
项目编制单位
广东绿如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检测单位
广东华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检集团南方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四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广东中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彭国良
主要编制人员
顾永杰李裕恒
主要编制内容包括第一、二、三、四、五章节
谢淑君欧永健
主要编制内容包括人员访谈、资料收集
审核
袁俊锋

    东莞市清溪镇2018年第002地块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4°11′10.99″、北纬22°50′08.51″),占地面积为2933.67平方米。
地块1990前为山地。1990年推平山地,从1990年到2018年2月为闲置空地,附近居民开垦部分地块种植蔬菜,灌溉水源为居民生活饮用水;2012年1月1日后,地块土地使用权权人由东莞市清溪镇铁松股份经济联合社转给东莞市文烨物业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后,土地使用权则由东莞市文烨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给东莞市清溪文烨幼儿园。2017年,对项目地块的植被进行了清理,并在地块北侧搭建了铁棚房,用作工人宿舍。
    2018年2月对场地进行平整,地块使用规划为教育用地。并由东莞市清溪文烨幼儿园进行妥善管理。地块历史上未建设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重点工业企业,无工业污染类企业在该地块内进行生产活动。为摸清东莞市清溪镇2018年第002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组成情况及污染特征,根据现状环境质量的达标情况,评价污染物对本项目场地的污染程度,从而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下一步污染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为场地后续开发提供依据。2019年8月东莞市清溪文烨幼儿园委托广东绿如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该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工作。
    由广东华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检集团南方测试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四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广东中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对目标地块进行了场地环境调查工作。本项目分为第一阶段场地污染识别,第二阶段场地环境初步采样检测分析。
    在第一阶段场地污染识别调查期间,项目组通过搜集场地现状和历史资料及相关文献资料,多次对场地进行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进行污染识别和详细分析。场地可能涉及的污染物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有机污染物(SVOCs)。
    本次场地调查项目地块内布设了3个土壤监测点和地下水监测井,钻探深度为6m,每个点位采集5个土壤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同时在场地外采集2个土壤对照点和1个对照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了17个土壤样品进行检测分析和4个地下水样品(不含现场平行样)进行了分析监测。
    主要调查结果如下:
(1)土壤环境调查结论
    初步调查阶段,共采集了17个土壤样品(不含质控样品),其中2个为对照样品,监测分析了54个项目,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地块土壤样品的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符合居住用地(小类为R61幼儿园用地)的标准要求。
(2)地下水环境调查结论
    本项目采样调查中采集了4个地下水样(不计现场平行样),监测分析结果表明,项目地块地下水存在色度、浑浊度、锰、钠和碘化物等5个监测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水标准,其中钠和碘化物经补充监测核实,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水标准。其余监测项目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水标准III类水标准。
    根据对东莞市清溪镇2018年第002地块进行土壤和地下水采样调查,结果表明,项目地块土壤没有超《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筛选值样品检出,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忽略;地下水中存在色、浑浊度、锰等3项监测指标未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标准,但均达到地下水IV类标准。其中,色度、浑浊度偏高可能与采过过程的扰动有关,锰总体上在珠三角地下水含量中较高,与区域地质或土壤环境较大关系,且项目地块不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不存在饮用水、皮肤接触地下水、吸入室外空气中气态污染物等暴露途径,因此,地下水中锰浓度虽然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但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所测污染物检测浓度均低于风险筛选值,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居住用地(小类为R61幼儿园用地)进行再开发利用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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