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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河北省及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2年沧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第一批企业)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我公司被列为2022年沧州市第一批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现将我公司开展清洁生产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公众的监督。 企业名称: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 企业地址:河间市北石槽乡政府西侧。 企业规模:企业厂区占地面积100000平方米,建有钢绞线生产车间、钢丝生产线车间、钢棒生产车间、机修制模车间、稳定化生产车间、表面处理车间、成品库、办公及其他附属用房等,设计年加工能力为预应力钢丝14万吨,预应力钢棒4万吨,预应力钢绞线10万吨。 法定代表人:谢辉宗。 联 系 人:张双凤。 联系电话:15832739605。 主要原辅材料:盘条、硫酸、磷化液。
主要污染物名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1、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表1 废气排放标准汇总表 | | | | | | |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 厂房外监控点1h平均浓度特别排放限值6mg/m³ 厂房外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特别排放限值20mg/m³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2、无废水产生。 3、噪声: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机加工边角料、更换的废切削液、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机加工边角料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经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切削液属于危险废物(HW09-非特定行业-900-006-09-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活性炭吸附装置产生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HW49-其他废物-非特定行业-900-039-49-烟气、VOCs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危废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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