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2〕27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30日
广东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积极推进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美丽广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短板弱项基本补齐,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高效、智能、绿色、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建立。
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分领域目标: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约600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约1.7万公里,新增再生水利用设施约193万立方米/日;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全覆盖;珠三角城市(肇庆市除外)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5%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其他城市力争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超过2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建制镇污泥统一集中处理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13.5万吨/日左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基本建成;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2万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80%以上。
固体废弃物处置。固体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5500万吨左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补齐危废、医废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处置能力与产生量、产生品种进一步匹配,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二、强化能力建设,推动补短板提品质
(一)加快提高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围绕生活污水处理“双转变、双提升”,推进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全力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珠三角城市重点完善污水源头收集,推进雨污分流“毛细血管”延伸到每家每户,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功能复合型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粤东粤西粤北地区重点补齐市政管网“动脉血管”,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现有处理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要加快补齐处理缺口。围绕“保好水、治差水”,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实施差别化提标,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达到国家和省地方标准的较严值标准。推动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从单一提升污水处理量,向提升进水污染物浓度和污染物消减量、出水稳定达标同水环境质量提升协同转变。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推动实现分质、分对象供水,优水优用。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持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置能力。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链条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完善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体系,优化分类收集设施布局,有效衔接分类投放端和分类处理端,尽快实现县级以上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全面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生活垃圾清运量超过300吨/日的地区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鼓励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推动县级设施覆盖范围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高标准建设清洁焚烧设施,有效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强化焚烧飞灰无害化安全处置。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引导厨余垃圾处理企业合理利用厨余垃圾生产生物柴油、沼气、土壤改良剂、生物蛋白等产品,提高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清运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两网融合”,推进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产业链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转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完善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深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完善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提升处置及综合利用能力。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加快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和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规范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及运营管理。鼓励建筑业企业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回收生产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培育再制造产业,推动工程机械、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重点再制造产品规范化循环利用。积极推进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和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有序推进退役动力电池回收站及溯源监测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能源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和黑色金属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对库存量大、处置难的其他种类的危险废物,引导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通过改扩建的方式提高利用处置能力。对需要特殊处置及具有地域分布特征的危险废物,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处置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区域性集中处置基地。推进地级以上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建设,补齐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短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配备数量充足的收集、转运周转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车辆。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超负荷、高负荷的地区进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提标改造。(省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统筹规划,提升设施一体化市场化水平
(五)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探索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推广循环经济产业园、静脉产业园等园区化处理利用建设模式,延伸拓展循环经济产业链,推动建立相关产业集群。推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园区)建设,加强基地(园区)产业循环链接,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鼓励共建共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布局市县一体、多县一体、县乡一体设施。推动生活污水管网、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管理,推广“厂网一体化”“厂网河一体化”。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乡统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环境基础设施综合协同处置。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提升协同处置效果。在有条件的地区采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与厨余垃圾、污泥处理协同处置等有机结合的综合处理方式,建设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努力实现“近零排放”。促进可回收物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系统相衔接、有害垃圾收运系统与危险废物收运处置系统相衔接。鼓励沿海地区及岛屿推进海水淡化工作,支持沿海地区高耗水行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海水淡化利用,发展推广海水淡化在海岛地区供水保障的应用,鼓励新能源耦合海水淡化装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公平进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有资金、有技术、有管理能力的大型企业和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在市场准入、政策扶持、行政许可监管执法等方面实施分类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健全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对严重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推广市场化运营服务模式。推广特许经营等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鼓励第三方治理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以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遴选一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成熟有效的治理模式。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鼓励大型环保集团、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组建联合体,按照统筹规划建设、系统协同运营、多领域专业化治理的原则,对区域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技术创新,推动设施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九)加强数字化赋能。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环境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深度融合,贯通处理处置全过程,推动设施智能升级。以数字化助推运营和监管模式创新,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区域资源循环利用、污染物和碳排放进行全局化管理。以现有信息系统或平台为基础,探索建立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慧监测服务平台,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纳入统一监管,拓展要素监测覆盖范围,逐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智能监测管理体系,实现环境基础设施运营监管“一网统管”。加大设施设备功能监测能力,对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加强在线实时监测,推动实现信息收集、分析、风险评估及预警功能。(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着力推动绿色升级。对技术水平不高、运行不稳定的环境基础设施,采取优化处理工艺、加强运行管理等措施推动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基础设施二次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加强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规范有序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后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鼓励园区灵活有效利用光伏、风电、地热等可再生能源,支持利用余热对园区内水、废弃物等资源进行处理,有效回收园区内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等。(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持续推进绿色技术研发应用。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十百千”企业承担节能低碳环保技术和工艺创新项目。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为牵引,重点围绕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尾矿、污泥等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循环利用,废盐、铝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安全处理利用,以及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回收利用、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等领域存在的技术短板,谋划布局一批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项目。完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创新创业基地,通过技术转移转化交易等市场化手段促进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强化重点技术与装备创新转化,实施示范工程及产业化试点应用,着力提高环保产业技术与装备水平。(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谋划推进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十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强弱项工程。以污水管网建设为重点,加强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及新丰江水库等重要水库汇水区域和入河入库支流汇水区域的管网建设,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建制镇等区域污水收集管网。推进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建设。补齐污泥处理设施能力建设短板。推动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升级,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工程。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体系,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合理布局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专门收集点,建设中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适度超前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推动现有焚烧设施升级改造。积极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和沼渣资源化利用设施,促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示范性强的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工程。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机动车、退役光伏组件和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动力电池、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旧木制品、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广州、深圳、佛山等废旧物资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建设,加快推进云浮、韶关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提标工程。推进一批危险废物焚烧和填埋设施建设,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提升现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区域性集中处置基地。补齐地级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提标改造一批超负荷、高负荷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省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拓宽融资渠道,健全投融资体制机制
(十六)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聚焦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且可实施、可达效的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专项债券等资金要积极给予支持。建立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建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保险资金、银行资金等进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形成政府投资带动效应。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革命老区支持倾斜力度,积极推动各领域专项资金支持粤东粤西粤北财政困难地区、老区苏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首次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并经省认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财政统筹资金按与中央资金一定比例(最高1∶1)给予配套。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新型融资工具试点,促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发行储备一批环境基础设施公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探索将单个规模较小、位置分散的环境基础设施进行整市(县、区)打包或区域打包规范开展PPP招商,充分发挥规模效应,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意愿。推进国家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试点项目建设,探索将生态环境治理与资源、产业开发有效融合。综合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集合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筹措资金投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效落实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推广绿色信贷产品,加大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设施项目融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健全投融资对接机制。建立常态化环境基础设施领域政银企投融资沟通合作对接机制。选择有投融资需求、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和环境效益的重点项目,与运作规范、具备条件的金融和投资机构加强合作,做深做细投融资方案,通过项目信息共享、重点项目推介、前期工作推动等方式,高效开展项目对接工作。鼓励市县进一步整合国有资产,着力培育1—2家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支持国有企业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引入民营资本,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形成机制。全面落实国家最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求,有序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收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且合理盈利的水平;大力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拉大重污染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差距;完善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推动通过市场化方式,按照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消减量等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积极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推进建制镇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生活垃圾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推行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加强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管理,统筹考虑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鼓励采取按重量计费方式。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保障体系,推进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二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压实主体责任,持续做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各方面工作。各地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措施;各部门要加强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储备、建设实施和运行监管工作,全程跟踪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项目谋划储备。突出规划先行,统筹国土空间、生态环保、卫生健康等各类规划,平衡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功能关系,优化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依托具备条件的政府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建设条件审查,全面提高项目前期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行性。依托省投资审批在线监管平台,建立省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库,实施全口径、全流程项目库管理。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简化优化项目审批程序,推动重点项目依法依规并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发挥要素保障作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优先开展选址审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完工一批”梯次有序、滚动接续的工作机制。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合理用能需求。严格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的机制,省级下达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各地统筹优先用于环境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各地级市通过市域内统筹调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如有阶段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短缺的,通过跨市公开交易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统计体系。运用现有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体系,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进一步完善环境基础设施统计指标体系。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切实提升统计能力和数据质量。对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有关统计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统计局、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建立评估制度。建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评估机制,从技术、经济、有效性和适宜性等角度完善评估标准体系。适时通过实地调研督导、自评、第三方评估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环境基础设施工作目标、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系统评估。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弱项的地方,加强指导督促,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污染物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的环境基础设施,限期整改。(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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