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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 天。现将中方县花桥镇得华彩釉瓦厂中方县花桥镇得华彩釉瓦厂改扩建项目公示如下,公示时间为2023年9月24至2023年10月13日。
验收公示版.pdf
2023-9-24 22:59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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