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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废气采样口不规范被罚4万元!附:采样口规范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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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9 09: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在执法中屡次发现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污染源检测时,出现检测口开设不符合规范,导致检测结果失实的问题,令监督管理陷入困境。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案情,以及VOCs废气采样口如何设置才合规?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原白云区环境保护局(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江高镇某家具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喷漆车间VOCs废气活性炭吸附箱末端无排气管道直接排出,未设置VOCs废气采样口而家具厂现场却出示了由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5月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厂喷漆废气符合排放标准。

执法人员深入分析,该家具厂既无排气管道,也未设置废气采样口,极有可能是检测公司违规采样。为拨开层层迷雾,执法人员约谈了检测公司负责人及现场采样人员,并调阅了采样现场记录、图像等材料。通过剥丝抽茧的调查,发现该家具厂排气口位于活性炭吸附箱末端,无排气管道,未按要求开设采样口。面对确凿的证据,检测公司负责人及采样人员承认了违规采样操作的事实。

违法事实认定

根据规范,废气采样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该案排气口位于活性炭吸附箱末端,无排气管道,未按规范要求开设采样口,认定为废气采样口不规范。

检测公司采样过程不规范,影响污染物的采集效果,导致检测数据未能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认定为检测数据失实。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19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4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家具厂7日内整改采样口不规范设置问题。经整改后进行监督性检测,该家具厂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

案件启示

注重细节,提高管理水平。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摒弃重效益、轻环保思想。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之后,如未按规范要求开设废气、废水采样口,导致检测结果失实,不仅无法了解污染物排放真实情况,更影响企业环保管理和决策,提高了环保违法风险。

附:VOCs废气排气筒采样口位置、采样平台,采样孔规范化设置

一、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通用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 [1996]470 号)的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 GB/T 16157—1996 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

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应包括:监测平台、监测开孔、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应设置 1.1 m 高的安全防护栏)、固定的永久性电源等。

排污的规范化设置,应综合考虑自动监测与手动监测的要求。当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时,应从严执行。

对于治理设施的 VOCs 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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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比较规范的采样设置位置示例

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目前国家的主要技术标准如下:

1)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3)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 [1996]470 号)。

二、采样位置要求

1)排污口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周围环境也要安全)。
2)排污口采样断面的气流流速应在 5 m/s 以上。
3)排污口的位置,应优选垂直管段,次选水平管段,且要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4)排污口的具体位置,应尽量保证烟气流速、颗粒物浓度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代表性,根据实际情况按 GB/T 16157、HJ 75、HJ/T 397 从严到松的顺序依次选定。

①最优: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 6 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 3 倍直径 (GB/T 16157);
②其次: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 4 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 2 倍直径(HJ/T 75);
③最后: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上游方向均要不小于 1.5 倍直径,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HJ/T 397)。

三、采样平台要求

1)安全要求:应设置不低于 1.2 m 高的安全防护栏;承重能力应不低于 200 kg/m2;应设置不低于 10 cm 高度的脚部挡板。
2)尺寸要求:面积应不小于 1.5 m2,长度应不小于 2 m,宽度应不小于 2 m 或采样枪长度外延 1 m。
3)辅助条件要求:设有永久性固定电源,具备 220 V 三孔插座。

四、采样平台通道要求

1)采样平台通道,应设置不低于 1.2 m 高的安全防护栏;宽度应不小于 0.9 m。
2)通道的形式要求:禁设直爬梯;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高度≥ 2 m 时,应设斜梯、之字梯、螺旋梯、升降梯 / 电梯;采样平台离地面高度≥ 20 m 时,应采取升降梯。

五、采样孔要求

1)手工采样孔的位置,应在 CEMS 的下游;且在不影响 CEMS 测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 CEMS。
2)采样孔的内径:对现有污染源,应不小于 80 mm;对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应不小于 90 mm;对于需监测低浓度颗粒物的排放源,检测孔内径宜开到 120 mm。
3)采样孔的管长:应不大于 50 mm。
4)采样孔的高度:距平台面约为 1.2 ~1.3 m。
5)采样孔的密封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盖板封闭、管堵封闭或管帽封闭。
6)采样孔的密封要求:非采样状态下,采样孔应始终保持密闭良好。在采样过程中,可采用毛巾、破衣、破布等方式将采样孔堵严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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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规范化等排污口示例

素材来源:生态环境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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