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概况 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与大洋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与大洋路交叉口西南侧,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9.914386°,北纬28.459130°。本地块前土地使用权属于丽东新村集体,根据Google Earth影像及现场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停车场、居民自建房和商住房。商住房临街一侧一楼主要作为店面商铺(其中包含餐饮店、水果店、药店等),二楼及以上主要用作个人居住或小宾馆使用。本地块外东侧为大洋路,大洋路以东为丽东三村;南侧为空地;西侧为丽洋国际公寓;北侧为丽阳街,丽阳街以北为温州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根据业主提供的《莲都区丽阳街与大洋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红线图》,本地块占地面积为7162m2。根据《丽水市中心城区大洋路(丽阳街-丽青路段)两侧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来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R/B)。 监测点位布设 本次调查土壤监测点的布置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完成。地块内共布设7个土壤点位(6个土壤柱状采样点和1个表层土壤采样点位)、3个地下水点位,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1个柱状样)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的钻孔采样工作,实际采集57个土壤样品(地块内土壤样品48个+对照点土壤样品9个),经快筛后送检29个土壤样品(地块内土壤样品22个+对照点土壤样品4个+土壤现场密码平行样3个)、5个地下水样品(地块内地下水样品3个+1个地下水对照样品+1个地下水现场密码平行样)。 地块检测因子 土壤和地下水具体检测指标如下: (1)土壤/参照点样品 国标必测45项:重金属类(HM)7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27种;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11种; 其他:pH值、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MTBE)。 (2)地下水/参照点样品 常规项目:pH值、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硒; 国标必测45项:重金属类(HM)7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27种;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11种; 其他: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MTBE)。 评价标准 土壤评价标准:本地块未来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R/B),视作居住用地。因此,土壤评价标准中,国标必测45项、石油烃(C10-C40)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进行评价,甲基叔丁基醚(MTBE)参照《江西省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8-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并与对照点进行对比分析。 地下水评价标准:本地块未来规划用途为商住混合用地(R/B),该区域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使用,且暂无开发计划。因此,本次调查过程地下水中氯甲烷、甲基叔丁基醚(MTBE)国内无相应评价标准,参照《美国环保署区域环境质量筛选值(RSLs)》(TR=1E-06,HQ=1.0)中Tapwater标准;地下水中1,1-二氯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k)荧蒽、䓛、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石油烃(C10-C40)参照《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其余地下水检测指标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进行评价;并与对照点进行对比分析。 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调查范围内土壤样品酸碱性检测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pH值在7.03~8.50之间。土壤中铜、镍、铅、汞、砷在所有样品中均有检出,镉、石油烃(C10-C40)在部分样品中有检出,以上指标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调查范围内地下水样品酸碱性检测结果可知,地块内地下水pH值在7.2~7.3之间。地下水检出指标包括pH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氯化物、耗氧量、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硫酸盐、氟化物、铁、铝、钠、锰、铜、锌、镉、铅、镍、砷、汞、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所有点位浊度超过Ⅳ类标准,满足Ⅴ类标准,其他指标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Ⅳ类标准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地下水中浊度偏高,可能为附近居民生活对本地块内的地下水产生了影响,浊度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由于本地块内地下水暂无开发计划,因此不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 结论和建议 综上,本地块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要求,可作为商住混合用地(R/B)进行开发,无需进一步详细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