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广州橡胶六厂地块二(以下简称:“地块二”)
占地面积:17440.21m2
地理位置: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黄丽街以东,彩滨北路以西,广州环城高速以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208993°,北纬23.169886°
土地使用权人: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种植蔬菜和香蕉
未来规划:G1公园绿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州中德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调查缘由:地块二土地利用现状主要为林地、种植蔬菜和香蕉等,历史上有广州橡胶六厂在地块上进行生产活动,属于工业用地。根据《白云区金沙洲地区(AB3701、AB3702、AB3703、AB3704、AB3705、AB3706、AB3707、AB3708、AB3709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穗府函[2014]157号):地块二拟规划为G1公园绿地。根据国家法律及广东省相关文件规范的要求,地块二用途发生变更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2年6月至2022年7月。根据调查情况,地块的历史沿革如下:
在1956年前为山地和农田;1956年至2004年,地块为广州橡胶六厂用地,主要是宿舍、油库和橡胶护舷生产车间等功能;2005年至2006年广州橡胶六厂进行设备拆迁、建筑物拆除;2007年至2013年间,周边的楼盘开发过程中外运的泥土、建筑垃圾和建设道路开挖的泥土堆放至地块内;2014年间,地块处于闲置状态,地块内逐渐恢复绿化;2015年始,地块二内沿彩滨北路一侧有小部分区域被村民开垦,种植蔬菜和香蕉,其余区域未被利用,被植被覆盖。
相邻地块的历史沿革:
东侧相邻地块在1956年前为农田和山地,1956年至2006年为广州橡胶六厂(橡胶护舷生产、仓库、运动场所等用途)及绿化,2007年至今为彩滨北路和绿地;南侧相邻地块在1956年前为山地、农田,1956年至2006年为广州橡胶六厂生产、办公、仓库、水塘(污水处理)宿舍等用地,2007至2013年有外来堆土堆放,2014年至今为林地和种植香蕉、蔬菜;西侧相邻地块1993年前为山地,1993年-2021年11月为横沙村村民住宅,2021年12月-至今为横沙村黄丽十六巷安置房施工工地;北侧相邻地块二直为山地,未开发利用。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地块二的重点调查区域主要是橡胶护舷生产车间和油库,潜在关注污染物为硫化物、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短链氯化石蜡(C10-C13)、二硫化碳、秋兰姆、石油烃(C10-C40)和多环芳烃等污染物;地块二上的堆土主要来自周边的楼盘开发过程中外运的泥土、建筑垃圾和建设道路开挖的泥土,其中来自原广丰轧钢综合厂区所在区域的堆土可能已被广丰轧钢综合厂污染,可能会产生砷、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多环芳烃等污染物。
三、初步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情况为:采样时间在2022年8月至10月共布设31个土壤监测点位,钻孔深度为3~19m,共采集345个土壤样品(不含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基本45项污染物及表2其他39项污染物、pH、水分、氟化物、锌、二硫化碳、秋兰姆、短链氯化石蜡(C10-C13)、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芘等;共布设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采样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2022年9月6日,采集6个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包括pH、浊度、铜、铅、镍、镉、六价铬、砷、汞、锌、氟化物、硫化物、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秋兰姆、短链氯化石蜡(C10-C13)、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多氯联苯、多环芳烃、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等。
根据第一次专家评审会及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的修改意见,在2023年3月~7月对地块进行了补充采样,其中土壤设置21个点位,检测指标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基本45项污染物及表2其他39项污染物、pH、水分、锌、氟化物、二硫化碳、秋兰姆、短链氯化石蜡(C10-C13)、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芘;地下水设置1个监测井,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不含平行样),检测项目为二硫化碳。同时针对S7的钴、BS24的铅超筛情况开展异常点排查工作,共布设14个点位,采样时间在2023年7月~10月,检测指标为钴和铅。
根据初步调查采样检测分析结果:
1、地块二内土壤样品中:砷、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荧蒽、茚并[1,2,3-cd]芘的部分检测结果高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其余有检出的污染物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的筛选值。
2、异常点排查工作中采集的土壤样品钴和铅的检测值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故土壤点位S7的钴、BS24的铅超筛选值情况不具有代表性,可排除。
3、地块二内部分地下水样品的pH、浊度、硫化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值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其余有检出的污染物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标准值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
四、详细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情况:第一阶段采样时间在2022年11月至12月,第二阶段采样时间在2023年7月至11月,采用初步调查未超筛点位连线法确定连片污染区域,在连片污染区域内按照20m×20m网格布点,孤立点位加密至10m×10m网格,共设置详细调查点位43个,采集样品359个,检测指标为砷、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
根据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采样检测分析结果:
1、砷有49个样品的检测值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筛选值范围为63~440mg/kg,最大超筛倍数为6.33倍,超筛点位主要分布在地块的南部和东部区域,超筛位置主要在地块的堆土层和原土层,超筛深度主要集中在0.0-6.0m和15-16m间。堆土层砷超筛原因主要是外来砷污染土壤运入地块,原土层砷超筛原因可能是地块开发建设前存在填入含砷污染的填土或物质。石油烃(C10-C40)有4个样品的检测值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筛选值范围为970~7240mg/kg,最大超筛倍数为7.77倍,超筛位置在堆土和原土层,分布在原广州橡胶六厂的林地和油库等区域,超筛深度主要集中在2.0-5.0m,堆土层超筛原因是地块内外来堆土可能含有石油烃(C10-C40)污染;原土层超筛原因可能是地块油库区域储存的汽油、柴油等泄露产生的石油烃(C10-C40)污染。多环芳烃有3个样品的检测值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筛位置均在原土层,分布在原广州橡胶六厂的护舷生产车间,超筛深度为8.0-9.0m,超筛原因可能是开发建设前被填入煤渣、废橡胶等物质,造成护舷生产车间的多环芳烃污染。
2、初步调查阶段的6个地下水井满足详细调查布点要求,故详细调查未增设地下水监测井和进行地下水样品检测。地下水超筛原因可能是由于原广州橡胶六厂生产活动期间原辅料、产品和固废的跑冒滴漏或外来堆土携带的污染物下渗进而污染到地下水,由于地势高低和地下水流动性造成污染物的迁移、扩散,进一步造成地下水污染。
五、风险评估结论
(一)地块污染风险水平
基于第一类用地方式情景下,土壤中砷最大检测值为440mg/kg,致癌风险为9.50E-04,非致癌危害商为3.46E+01,砷的致癌风险、非致癌危害商均大于可接受水平,风险不可接受;土壤中石油烃(C10-C40)最大检测值为7240mg/kg,不存在致癌风险,非致癌危害商为8.91E+00,石油烃(C10-C40)的非致癌危害商大于可接受水平,风险不可接受;土壤中苯并(a)蒽最大检测值为33.4mg/kg,不存在非致癌风险,致癌风险为6.13E-06,苯并(a)蒽的致癌风险大于可接受水平,风险不可接受;土壤中苯并荧蒽最大检测值为50.6mg/kg,不存在非致癌风险,致癌风险为9.25E-06,苯并荧蒽的致癌风险大于可接受水平,风险不可接受;土壤中茚并[1,2,3-cd]芘最大检测值为12.8mg/kg,不存在非致癌风险,致癌风险为2.34E-06,茚并[1,2,3-cd]芘的致癌风险大于可接受水平,风险不可接受;土壤中苯并[a]芘最大检测值为29.4mg/kg,致癌风险为5.38E-05,非致癌危害商为4.81E+00,苯并[a]芘的致癌风险、非致癌危害商均大于可接受水平,风险不可接受。因此土壤中砷、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荧蒽、茚并[1,2,3-cd]芘和苯并[a]芘的风险值不可接受,需进行土壤修复或管控。
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最大检测值为1.72mg/L,不存在致癌风险,非致癌危害商为7.80E-04,石油烃(C10-C40)的非致癌危害商小于可接受水平,因此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总体风险可接受,不需进行地下水修复。考虑地块东边界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地块监测数据进行地下水污染物运移模拟,地下水污染物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在25550d迁移至陆域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最大浓度分别约为0.00006mg/L,低于石油烃(C10-C40)的管控目标0.56mg/L,因此地块内地下水污染物迁移到陆域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风险可接受,不需要对地块地下水开展管控。
(二)场地修复/管控目标与修复/管控范围
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结果,砷、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荧蒽、茚并[1,2,3-cd]芘和苯并[a]芘的土壤修复/管控目标值分别为60mg/kg、826 mg/kg、5.5mg/kg、5.5mg/kg、5.5mg/kg、0.55mg/kg。基于各层修复面积平面叠加后修复总投影面积为9050m2,修复深度为0-18m,总修复土壤量约为27405m3。其中单一砷污染修复方量约为25615m3,石油烃(C10-C40)污染修复方量约为191m3,多环芳烃污染修复方量约为1297m3,而无机物砷-石油烃(C10-C40)复合污染修复方量约为303m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