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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长安镇宗地编号441912007007GB00613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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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1 12: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东莞市长安镇宗地编号441912007007GB00613地块
地理位置: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新民路与品质路交汇处西北侧
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47′04.06″,北纬22°46′35.97″
地块面积:8675.49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人: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
地块土地利用历史及现状:工业用地。
未来规划:一类工业用地(M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广东东实长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地块土壤锡检测项目及地下水采集与检测工作委托广东中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土壤硼检测项目采集与检测工作委托广州华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土壤其他检测项目采集与检测工作委托广东华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钻探单位:复力环保(广州)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目前该地块办理公开出让手续,历史上存在从事电镀生产的企业,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 42 号)和《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东环(2022)164号)等文件,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下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收回、已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地块,属于市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地块。针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污染负责人应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
为响应政策规定,东莞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委托广东东实长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项目地块历史变化情况如下:
1998年前地块为农用地,周边村民用于种植水稻;1998年,地块开始建设工业厂房,厂房建设期间进行了填土,覆盖整个地块范围;2000年至2012年,东莞长安东升电子导线厂租赁地块经营生产;2012年至2023年,东莞捷荣模具制造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地块经营生产;2023年,地块内企业搬离,厂房开始拆除;2024年1月,地块内厂房拆除完毕。地块现今主要为空地。
根据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果,地块内历史上企业为东莞长安东升电子导线厂、东莞捷荣模具制造工业有限公司,其中东莞长安东升电子导线厂为电镀生产企业,存在潜在污染源,将地块范围内8675.49m2范围均作为重点调查区域。项目场地需关注污染物为:氟化物、氰化物、硼、铜、锡、邻苯二甲酸酯类(3项,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苯、甲苯、二甲苯。地块周边以道路、工业区、河涌为主,企业类型以五金制品业、塑胶制品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设备制造业为主,经分析,需要关注污染物:邻苯二甲酸酯类(3项,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锡、苯、甲苯、二甲苯、石油烃(C10-C40)。
三、第二阶段初步采样调查
(1)采样时间:土壤样品采样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2024年4月30日,地下水样品采样时间为2024年5月6日。
①土壤点位布设:地块内共布设6个土壤监测点位,采样深度为0~6m,地块外共设2个土壤对照点。
②地下水点位布设:地块内共布设3口地下水监测井,井深7.02m~8.26m。
③样品数量:共采集27份地块内土壤样品(不含质控样),2份土壤对照点样品(不含质控样),地下水样品3份(不含质控样)。
(2)检测项目:
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必测项目、2项土壤理化性质(pH值、水分)及8项加测项目(氟化物、氰化物、硼、锡、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共计55项。
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包括9项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pH、浑浊度、铜、汞、砷、镉、铬(六价)、铅、镍),及11项特征污染物指标:氟化物、氰化物、硼、锡、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苯、甲苯、二甲苯、石油烃(C10-C40),共计20项。
(3)具体调查结论如下:
①土壤样品: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27份土壤样品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特征污染物指标共55项指标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3)具体调查结论如下:
①土壤样品: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27份土壤样品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特征污染物指标共55项指标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且符合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其中土壤硼、锡、氟化物指标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第二类用地推导值,且符合第一类用地推导值要求。
②地下水样品: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3份地下水的20项指标除浑浊度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外,其余指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其中地下水硼、锡、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烃(C10-C40)指标未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的推导值。由于浑浊度不作为毒理性指标,仅用于评价地下水监测井建设的质量,本地块位于珠江三角洲东莞沿海不宜开采区(H074419003U01),区域内地下水中铁含量较高,与空气接触后,产生氢氧化铁,导致地下水呈微浊状态,项目地块区域用水均为市政管网供水,地块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开发利用,地下水污染物无暴露途径,因此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四、初步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本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东莞市长安镇宗地编号441912007007GB00613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M1)的要求。
五、建议
(1)地块环境初步调查报告经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备案前,地块责任单位应对地块落实必要的环境管理和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地块受到扰动。具体保护措施包括设立明显标识或围蔽,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开挖、取土等扰动地块的行为,确保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环境安全。
(2)建议地块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加强现场管理,避免无关的人员进内倾倒来历不明的废弃物,防止对土壤、地下水造成不明的污染影响。
(3)后续地块再开发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密切关注本场地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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