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注:武汉中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大气污染损失42万余元
2021年8月3日,《人民法院报》关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现全文刊载如下:
排污企业与环保监测企业联手对环保监测数据造假,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污染环境。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42.49万元。 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是指实时动态监测大气中污染物种类及其浓度,观察其时空分布和变化规律,旨在监视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和控制情况,是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关键环节。2005年11月开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明确自动监控设备由第三方企业运行和维护,且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但因利益驱动,极个别企业无视法律法规,擅自在在线监测数据上“动手脚”,掩盖超标排污事实,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湖北省某陶瓷公司从事陶瓷制品生产、销售,是湖北省重点排污单位。2016年8月,该公司向某科技公司购买三套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联网,由科技公司负责安装并提供运行维护。 2016年9月,该陶瓷公司废气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期间,因粉尘设备采样镜头有杂质残留,导致粉尘显示数据经常超标,科技公司需要频繁清理镜头,该公司员工舒某嫌麻烦,遂修改陶瓷公司粉尘数据使其达标。后陶瓷公司其他监测数据亦经常超标,在该公司负责安全环保的姜某多次要求下,舒某告诉了姜某伪造在线监测设备数据的方法。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姜某多次使用舒某教给的方法篡改、伪造在线监测设备数据,造成陶瓷公司长期逃避监管、超标排放污染物。 2017年初,湖北省环保厅会同当地环保部门,两次对陶瓷公司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陶瓷公司当日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严重超标。环保行政部门对陶瓷公司处以640万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11月,当地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舒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以陶瓷公司、科技公司为被告,向武汉中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受理该案后,法官实地察看了陶瓷公司生产现场、排污监测系统,走访了当地环保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了陶瓷公司在被查处环保数据造假后的生产排污情况,同时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陶瓷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瓷公司向大气中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就其实施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科技公司帮助陶瓷公司逃避监管超标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武汉中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42.49万元,同时在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现两被告已履行完毕。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褚金丽 王田甜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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