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加油站排放的废气是否属于工业废气?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未直接给出“工业废气”的明确定义。然而,根据该法的立法目的、相关条款以及环保领域的普遍理解,可以将“工业废气”理解为:工业废气是指在工业生产、加工、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各种气体排放物。加油站作为从事成品油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的场所,而非工业生产、加工的场所。因此加油站排放的废气不属于工业废气。加油站应当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开展自行监测但未开展的,也不能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问题二:汽车尾气超标应当由环保部门处罚吗?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据此,生产尾气超标的汽车,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驾驶尾气超标的汽车在道路行驶,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问题三:企业生物质锅炉擅自改用燃煤,如何处罚? 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位于禁燃区内,若企业位于禁燃区内,行政机关可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若企业位于禁燃区外,则需要进一步审查其行为是否构成“超标排污”或“逃避监管”等违法情形。 另外,行政机关可以审查企业生物质锅炉改用燃煤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若该项目属于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则可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进行处罚。 问题四: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如何处罚? 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同时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及《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三项进行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该类案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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