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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转移量与接收量是否允许出现误差?省厅答复有根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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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2 14:3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吾爱环保 于 2025-3-12 14:41 编辑

主题:危险废物转移量与接收量是否允许出现误差咨询内容:请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转出量与接收量是否允许有误差。在实际业务中,因为存在磅差,一般转出方和接收方分别称重会存在差异值。查询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标识的是“核实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识别标志等相关信息”,如果存在误差,是否可以接受
答复时间:2024-04-30
答复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答复内容:感谢您对山东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支持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环保事业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十八条明确: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确认接受。运抵的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同时向接受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小编理解:以上答复有根有据,只是略显官方辞令。换成白话就是,危险废物转移量与接收量的误差确只因磅差的话,可以接受。如有其它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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