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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汇总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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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吾爱环保 于 2025-3-31 09:57 编辑

最新汇总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2024版)基础上,结合工作经历,更新补充了部分内容(部分要求适用江苏地区)。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一、什么样的企业或单位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涉及生产、加工、使用、存储或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有要求的,以及发生过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工业园区应组织编制单位环境应急预案。


除此之外,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发布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应备案企业名录,企业应实时关注,另外,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也应编制预案。
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什么时间做?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注重和“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因此,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之前。如企业存在试生产阶段,企业试生产内容包含调试行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在试生产前完成。
三、项目实施主体(企业)变更,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需要重新编制并进行备案吗?

有人直接拿环境影响评价来做类比,认为不用重新备案,其实两者不具备可类比性,环境影响评价针对的是建设项目,只是主体变更不用进行重新报批。而应急预案备案的管理对象是企事业单位本身。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第二十三条也类似。


因此,项目主体(企业)变更后,企业的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应当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四、企业每三年修订一次环境应急预案是否每次都需要组织评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明确,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重大修订”情形已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且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如预案有重大修订,须编制四本报告并开专家评审会后备案;如无重大修订,近仅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可不开专家评审会,编制后直接备案。


但是,如属地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评审的,需要按照属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提醒:要注意一些地方的个性化要求,比如最近河北、云南发布了的新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要求。)
五、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事故应急池问题

仍是“老大难问题”,近一年来也没有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可有效控制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而对于一般企业,没有具体的指导文件。另外,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


如何计算,推荐您看一篇之前罗老师的文章,事故应急池容积怎么算?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初期雨水池兼做应急池的要求,雨水收集池同时兼顾事故应急池的作用时,池内容积应同时具备事故状况下的收集功能,满足事故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要求。事故应急池内应增加液位计,实时监控池内液位,初期雨水收集进入应急池后能迅速通过提升泵转至污水处理系统,确保应急池保持常空状态;同时应设置手动阀作为备用,确保在突发暴雨同时发生事故等极端情况下,即使断电也能采取手动方式实现应急池阀门和雨排阀的有效切换。


另:小编汇总了事故应急水池容积相关行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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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企业/工业
规范
规定
农副食品加工
淀粉
《淀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3-2014
当调节池兼做事故排放池时,其容积计算应考虑事故排放的容量。
制糖
《制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8-2012
按最大日平均时流量的8-12h废水量设计。
冷库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冷库氨压缩机配备事故水池。
食品制造
味精
《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规范》HJ2030-2013
应能接纳最大一次事故排放的废水总量。
酿造
《酿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应大于事故时最大废水产生量,或大于24h的综合废水排放总量。
冷库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冷库氨压缩机配备事故水池。
酒、饮料制造
饮料
《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8-2015
接纳最大一次事故排放废水总量,调节池兼废水事故池至少保证1-2天的废水容量。
酿造
《酔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应大于事故时最大废水产生量,或大于24h的综合废水排放总量。
纺织
纺织
《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25-2008
生产事故排水时应设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积应大于一次事故排水量或特定排水量。
纺织染整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20)
应大于一个生产周期的废水量,或大于4h排放的废水量。
皮革毛皮羽毛
制革
《制革及皮毛加工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建设含铬废水的事故贮池。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潭制品
人造板
《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T50887-2013
化学品储罐(槽)区火灾消防水应设收集池;废水处理应设事故池。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家具制造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造纸和纸制品
制浆
《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1-2012
按《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水池。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石油加工、炼焦业
焦化
《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2-2012
应设置事故池。
液氨储罐、煤气柜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査及审査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钢铁焦化化产和液氨储罐、煤气柜;建设事故应急池。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化学原料及化
学制品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责任保险指引》JR-2017
事故池是最大储罐容量的两倍。
染料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36-2013
按一次事故的最大排水量设防,可按大于一个生产周期的废水量或大于4h的废水量。
合成氨
《合成氨企业环境守法导则》环办函[2014]979号
事故水池有足够的收集容量。
磷肥
《磷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4-2018
废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池;厂区受污染
的消防水应收集到全厂消防事故水池中;有效容积宜按废水处理站设计水量的12h-24h平均时流量计算。
硫酸
《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环发[2011J106号
储罐配有容积充足的事故废水收集池。
烧碱、聚氯乙烯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1-2016
废水处理工程应设置事故池;宜按无机废水、有机废水、活性氯废水、氯乙烯废水、含汞废水、含镣废水分别设置;无机废水事故池容积宜按8h-12h平均时流量计,有机废水宜按12h-24h平均时流量计;氯乙烯废水、含汞废水、含镣废水宜根据最大一次排放量计。
氟化工
《氟化工行业废水和废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DB35T1626-2016)
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至少能够容纳12h事故排放的废水量。
化学物质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有毒有害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生产、储存或使用有毒有害的场所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医药制造
发酵类药
《发酵类药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4-2014
在生产车间应单独设置染菌倒灌废液事故收集池(罐)。
橡胶和塑料
橡胶
《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69-2016
突发事故产生的废水应排人事故水池,设有初期雨水收集池的可兼做事故水池。事故水池容积随废水流失物体的体积、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事故水池的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钢铁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的容积宜考虑事故容量。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有色金属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
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和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必须设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积应按车间最大液体储存容器的容积及其附属管道内的液体体积,以及消防冲洗水量累加确定。
粗铅冶炼
《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3]39号
各类储罐配有容积充足的事故废水收集池。
铜冶炼
《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9-2018
铜冶炼废水处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有效容积按事故区域初期雨水量、消防用水量、物料泄漏量之和计算。
铅冶炼
《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7-2018
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考虑物料泄漏量、消防水量和降雨量。
金属制品
通用设备制造
专用设备制造
汽车制造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印制电路板电子工程
《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8-2018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GB50814-2013
印制电路板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池,应急事故池的容积应综合考虑发生事故时车间当班设备的最大排水、事故时消防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池的降雨量。事故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种废水处理能力6h的排水量;当事故池与消防排水收集池合建时,其容积不应小于一次消防产生的排水量。
仪器仪表制造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废铅酸蓄电池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废铅酸蓄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控制系统外,还应配置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电力、热力生产
火电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査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液氨和油罐区建设事故应急池。
和供应
发电厂和变电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5352-2018
当设置总事故储油池,其容量宜按其接入油量最大一台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水的生产和供应(工业废水处理)
水污染
治理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事故应急池。
污水处理
《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3-2012
根据生产情况和废水排放周期等综合因素设置事故池。
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2015
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环境治理
危险废物填埋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
应建渗滤液渗漏应急池。
卫生
医院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传染病医院应急事故水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非传染病医院应急事故水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30%。
煤炭开釆和洗选
选煤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21-2012
选煤厂应设置事故水池,并宜用浓缩机代替事故水池。
石油和天
然气开采
采油
《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1-2014
采油废水处理厂内应设置事故池。
黑色金属矿采选
钢铁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17
选矿厂应设置事故池收集事故排放的矿浆。
有色金属矿采选
铜镍钴采选
《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6-2018
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考虑事故状态下最大液体泄漏量、消防水量和
降雨量。
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
公路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B04-2010
公路桥梁跨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时,桥面排水宜排至桥梁两端并设置沉淀池处理。处理析面初期雨水或蓄集危险品泄漏物。
水运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2018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处置池,容积不应小于40m³。
港口码头、危险品集装箱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査及审査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港口码头罐区、危险品集装箱堆场等应建设事故应急池。
石油库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一级石油库1000m³,二级石油库750m³,三级石油库500m³,四级石油库300m³。
港口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
液体散货码头储存区的事故消防污水应收集处置。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规范》(QSY08190-2019)
石油库和石油储备库末端事故缓冲设施按一个罐组计。


六、什么是“一图两单两卡”(江苏要求)
注意:之前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15]224号)里“五图一表”要求已不再执行,《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发布后,执行其规定的“一图两单两卡”要求。“一图两单两卡”,即预案管理“一张图”,环境风险辨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两个清单”,环境安全职责承诺、应急处置措施“两张卡”。其中“一张图”应至少包括环境风险源平面分布、周边水系及环境风险受体分布、雨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应急救援组织信息、应急物资装备信息等内容。关于其形式,江苏省发布了具体参考模板,详见《关于印发”一图两单两卡“推荐范例及低风险企业预案专家评审表的通知》。另提醒:省厅文件没有上墙要求。
1.png
“一张图”示例
七、关于环境风险物质的判定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部长信箱之前回复过的一个问题,原问题是“《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未列出的物质(经判定也不属于第八部分),是否可认定其不属于环境风险物质。例如金属钠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但不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叔丁醇为易燃物,也不在《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 ”



回复是“有毒有害化学品种类多、数量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环境风险物质清单依据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美国环保局《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我国历史环境事件中出现的污染物名录、欧盟《塞维索指令》等提出,第八部分按照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物质、危害水环境物质等分类给出了环境风险物质临界量,对于不在附录A中的化学品,可不识别为环境风险物质。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研究和认识的深入,物质清单应不断补充、完善和动态更新。企业可根据自身涉及的化学品及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形,补充和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物质。”


但实践中,附录A中未列出的物质往往通过类比来确定其“临界量”,这种自行加码的行为要求原因较复杂。


另外需提醒,风险物质的识别范围除了原辅料外,包含企业产品,危险废物、废气、废水等。
八、关于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资格问题,是否一定需要高级职称?是否一定需要省厅、设区市应急专家库中专家?


关于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资格规定最明确的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中:
“4.3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及其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
评审人员,一般包括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其中,评审专家可以选自监管部门专家库、企业内部专家库、相关行业协会、同行业或周边企业具有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员,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一般应当回避。
评审人员数量,原则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不少于5人,一般环境风险企业不少于3人;其中,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


另外《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环发〔2023〕7号)》规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人员选择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执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高环境风险工业园区或风险等级降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原则上邀请至少一名省级环境应急专家库成员作为评审组成员。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中级及以上环境风险工业园区,应当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并查勘现场。


关于评审人员职称,目前生态环境部,省厅并无明确要求。但同时,属地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应从其规定。
九、不同企业是否可以联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这种情况多见于“厂中厂”(出租企业和租赁企业),或者有共用公辅设施的企业,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涉及这种情况的企业可联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分别进行备案。但要注意以下事项:联合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时,不同企业主体需分别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等级判定,明确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提出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与事件应对处置措施。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联合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在提交备案材料的同时,不同企业主体应分别就同一个预案文本中本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环境风险防控与事件应对处置措施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十、应急预案备案时间超过3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 会被处罚吗?


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时间已经超过3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可认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情形。
2.jpg
十一、企业只要近三年受到过处罚,环境风险等级都须调高一级吗?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8.2风险等级调整:近三年内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企业,在已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基础上调高一级,最高等级为重大”,故有人解读为只要企业受过环保处罚,风险等级就得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级。

而实际操作中,并不是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属于增大环境风险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可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受到处罚应调高风险等级,如果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与环境风险无关,则不用调高风险等级。但具体的,须遵属地主管部门要求。
十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以实际建设内容为准还是以批复设计内容为准?


这里可能存在两种情况,1、批复设计内容≥实际建设内容,2、批复设计内容≠(<)实际建设内容。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条,企业应结合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编制预案。因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以实际建设内容为准,针对第1种情况,按照设计或实际内容编制都可以,但一般企业会选择按照批复设计内容编制,这样可以省去一次修订预案的流程;而针对第2种情况 ,仍要按照实际内容进行编制,但要注意这里非批复内容合规性衔接问题,比如是否“未批先建”,因此建议企业在预案编制的时候要开展环境合规自查,确保实际建设、批复文件与应急预案三者一致,避免因信息脱节导致法律风险。
十三、关于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分备案前演练和计划演练,关于演练最常见的问题是以安全应急预案演练充当环境应急预案演练,比如消防演练,演练中无任何关于环境应急的内容。
给大家推荐一篇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文章。技术专栏丨一般企事业单位如何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十四、关于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和档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而第三十八条中“(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情形可能会面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那么问题是,这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如何进行隐患排查工作?档案包括哪些内容?相关规定主要是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这个文件详细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企业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以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其中隐患分级标准可以参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及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分级判定方法(试行)》(适用江苏企业)。

来源:保定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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