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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申请企业标准和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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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4 09: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激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做优做强,有效提升资源环境效益,现就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企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标准和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适应各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申请资金当年及上一年度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2.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满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申请资金上一年度截至申请资金当月,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没有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被降低环保信用等级,不存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或生态环保方面未查明的问题。
  3.申请资金上一年度已按要求上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种类和数量,并将所有数据上传至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数量满足以下要求:
  2025年申请专项资金的,上一年度废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总量不少于10万台(套)。回收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及数量,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审核确认。
  2026年及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位于西部地区的企业上一年度上述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总量不少于60万台(套),位于其他地区的企业上一年度上述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总量不少于80万台(套)。2025年1月1日以后回收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及数量,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最新版本审核确认。
(二)在以上标准和条件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更严格的申请要求。
二、有关要求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按照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申请要求提交申请时,应提供满足上述标准和条件的基础数据等佐证材料。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中应包括满足上述标准和条件的申请企业名单,以及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确认的相关企业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种类、数量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等情况说明和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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