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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新疆国欣绿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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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9 10: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91日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新疆国欣绿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现就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式如下:
  企业名称:新疆国欣绿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新疆国欣森博活性炭有限公司院内)
生产地址:新疆哈密市巴里坤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数量:2座(1座库房,1个罐区)。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面积:库房:75㎡,罐区:6500㎡。
法人代表:王建国
危废产生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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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措施:
1、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进行收集、处置,每年定期向生态环境局申报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年报。
2、危险废物转移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
3、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规定向物资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4、公司各产废部门、车间应当采取调整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5、公司安环部有权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部门、车间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运行情况。
6、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7、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8、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9、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10、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1、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产生危险废物部门、车间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不按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进行限期改正;限期结束后仍然不按照规定处置,由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司规定负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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