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云和县人民政府白龙山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我公司对新都佳苑东侧户外健身区及配套停车场工程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快筛等。 地块概况 新都佳苑东侧户外健身区及配套停车场工程位于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白龙山街道新都佳苑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9.571357°,北纬28.098890°。本地块东至南山路,南至新都佳苑,西至新都佳苑,北至新都佳苑。根据云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新都佳苑东侧户外健身区及配套停车场工程拟选址红线图》,本地块面积约为10144.26m2。目前地块内大部分区域为农用地,附近居民于内种植应季蔬菜,部分角落存在停放私家车现象。 根据云和县白龙山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23年),本次调查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及居住用地。根据云和县人民政府白龙山街道办事处、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和县城市建设项目服务中心)提供的《新都佳苑东侧户外健身区及配套停车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说明》,本地块拟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中的体育场馆用地。用途性质发生变化,依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文件,作为甲类地块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资料收集分析 本次调查收集了《新都佳苑东侧户外健身区及配套停车场工程拟选址红线图》、《新都佳苑东侧户外健身区及配套停车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说明》、《云和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表(2015年版)》等政府和权威机构资料;此外收集了核工业金华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和县实验小学分校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2020年6月)、本地块的区域环境概况、地块的现状和历史情况、环境污染历史情况以及相邻地块企业等信息。 资料表明:本地块调查面积约为10144.26m2,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中的体育场馆用地;依据《云和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及浙江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系统,本地块位于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云和中心城区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区(ZH33112520020),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本地块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中的体育场馆用地,符合《云和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要求;本调查地块位于瓯江南侧约1300m处,为浮云溪云和农业用水区2,起始断面为垟背,终止断面为局村,现状水质为III类,目标水质为III类。依据参考地勘文件,土层结构从上至下依次为素填土或耕土、粉质粘土、砂砾岩,地下水类型主要为孔隙潜水及基岩裂隙潜水,孔隙潜水主要赋存于素填土、耕土及粉质粘土层中,基岩裂隙潜水赋存于砂砾岩的风化裂隙及网状裂隙中。 现场踏勘 目前地块内大部分区域为农用地,附近居民于内种植应季蔬菜,部分角落存在停放私家车现象。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土壤无异味、异色等异常状况。 该地块现状及历史上无工业企业、规模化养殖情况;未进行过工业生产,不涉及工业用地情况下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输送管线以及废水废气排放。现场土壤快筛数据显示,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快筛数据满足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土壤挥发性有机物快筛结果无异常。 人员访谈 新都佳苑东侧户外健身区及配套停车场工程面积约10144.26m2,地块历史上为黄水碓村村集体土地,于2007年收储。地块未来拟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中的体育场馆用地。 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种植应季蔬菜及香菇为主。目前地块空置,附近居民于内种植农作物。地块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地面有存在水泥硬化)及变压器室(用于新都佳苑小区变压供电)于2022年建成,后续仍会使用不会拆除。本地块内历史和现状均不涉及工业企业,不涉及工业用地情况下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或输送管线以及废水废气排放,不涉及各类罐槽使用,不涉及工业废水排放管线、沟渠等。本地块历史用途不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也不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 本地块东至南山路,南至新都佳苑,西至新都佳苑,北至新都佳苑。地块周边200m范围内历史上主要涉及农用地、道路、居民小区、项目部、处州驾校、水泥砖转销点等。地块周边未发生过环境污染和泄漏事故等。 结论 本次调查对新都佳苑东侧户外健身区及配套停车场工程开展了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工作,经汇总分析,具有一致性。新都佳苑东侧户外健身区及配套停车场工程及周边区域无可能的污染源,满足《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中的相关要求。 因此,本报告认为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在第一阶段调查结束,无需开展后续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中的体育场馆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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