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东莞市虎门镇HM2024-0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地块名称:东莞市虎门镇HM2024-03地块; 地块面积:15375.28m2; 地块位置:东莞市虎门镇长堤路旁,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39′11.97″,北纬22°49′36.4728″; 地块原用地性质:工业用地; 地块未来规划:文化设施用地(C3),具体为鸦片战争博物馆,其属于GB50137中的A21,属于二类用地; 土地使用权人:广东虎门富民集团有限公司;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东莞水乡城市更新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广东华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复力环保(广州)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项目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未来规划为文化设施用地;根据《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东环〔2022〕164号)的相关要求,针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该项目地块规划为文化设施用地(C3),属于联动监管范围内的“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下称“一住两公”),具体范围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为准。一住两公地块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因此土地使用权人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 二、第一阶段调查 根据第一阶段环境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历史沿革清晰。具体如下: ①1986年以前,项目地块为农田,主要种植水稻。 ②1986年~2015年,项目地块内南部区域为东莞市太平木材加工厂,该企业主要加工木枋、木板;北部区域为荒地,2003~2011年期间北部荒地区域为沙场转存场地,主要暂存沙子。2011年后,北部区域闲置。 ③2016年~2023年2月;北部区域闲置;2016年地块南部区域东莞市太平木材加工厂生产车间被拆除,拆除后原企业生产车间区域闲置,地块东部原东莞市太平木材加工厂办公室与西南部构筑物空置。 ④2023年3月,地块内构筑物被全部拆除,地块被全部平整,项目地块至今一直为闲置荒地。 地块1986年以前为闲置荒地,在此期间地块内不存在外来填土回填活动,不涉及工业等其他可能的污染源,因此该时期对本项目地块的环境质量基本无影响。 1986年至2015年,地块内主要存在东莞市太平木材加工厂与沙场转存场地,该时期存在东莞市太平木材加工厂生产活动(该企业主要加工木枋、木板)与沙子存放,可能对本项目地块造成污染影响;因此对东莞市太平木材加工厂与沙场转存场地进行污染识别分析。 在木材加工厂生产期间,生产工艺为木材→割木→包装→成品;该企业仅涉及原木的切割,生产过程中不涉及废水的产生,不涉及其他危险废物,产生的固废为木料边角料、生活垃圾。木屑统一收集后出售,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交由专人清运处理。考虑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机械维修等,可能涉及润滑油的使用,存在润滑油的跑冒滴漏,因此基于保守原则将石油烃(C10-C40)作为企业的特征污染物。 2003~2012年,地块北部区域为沙场转存场,占地面积约5550m2。沙场使用过程中主要存放地块周边建设项目的基础材料沙子,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堆存,且沙场内沙子均已全部撤离地块内。场地内简易房主要用于驻场休息,不涉及生产活动,不涉及工业三废产生。但考虑砂料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柴油泄漏风险,重型机械作业区域(车辆进出通道、装卸区)存在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污染。 根据地块周边的历史及现阶段使用情况,地块周边主要污染源主要为东莞市虎门太工工艺美术厂和东莞市骏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1、东莞市虎门太工工艺美术厂:酞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氯乙烯。 2、东莞市骏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苯乙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 综上,本次调查项目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包含:酞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氯乙烯、苯乙烯、氟化物、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调查采样 本次初步调查采样地块内共设置13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外设置了2个土壤对照点,采集74个土壤样品(含2个对照点样品,7个现场平行样)。所有土壤样品均检测了pH值、含水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以及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丁苄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共计52项。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建设了3个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了4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为pH、浑浊度、砷、镉、铜、铅、汞、镍、铬(六价)、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苯乙烯、氯乙烯、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氟化物,共计19项。 本次调查在地块外东侧东引运河采集了1个地表水样品,检测指标为pH、浑浊度、砷、镉、铜、铅、汞、镍、铬(六价)、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苯乙烯、氯乙烯、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氟化物。 四、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本次土壤样品检测检出了水分、pH、7项重金属及无机物(砷、镉、铜、铅、汞、镍、氟化物)以及石油烃(C10-C40);铬(六价)、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27项挥发性有机物及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土壤样品中7项重金属及无机物(砷、镉、铜、铅、汞、镍、氟化物)以及石油烃(C10-C40)检测因子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或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推导出的第二类用地土壤风险推导值,同时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除浑浊度外,其他检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限值或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中相关毒理学参数计算出的一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限值对地表水样品分析评价,结果表明项目地块周边河道地表水质符合其相应标准要求,不存在超标的现象。 综上,根据对项目地块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的样品采集与检测结果分析,判断本项目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文化设施用地(C3)要求,无需进行下一步地块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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