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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环五山创新策源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谷裕市场南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占地面积:51616.71m2 地理位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街道元岗北街附近,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335074°,北纬23.182301°; 土地使用权人:广州市天河区元岗街元岗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代申请单位:广州环五山创新策源区元岗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地块现状:根据现场踏勘,地块现状主要为拆除建筑物拆除后残存有建筑垃圾,以砖块、混凝土碎石为主,部分建筑垃圾中掺杂有少量的土壤。 未来规划:二类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及供电用地(U12)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华南农业大学 钻探单位:广州再勇钻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及供电用地(U12),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地块因功能转换带来新的环境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对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后续的开发建设提供依据。 为保障地块土壤环境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广州环五山创新策源区元岗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委托华南农业大学(以下简称“我单位”)对调查地块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接受委托后,我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经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初步采样调查、数据分析与评价和结论分析,编制《环五山创新策源区元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谷裕市场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单位于2026年2月~2026年4月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结合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调查地块历史上地块内涉及金属和设备的机加工、纸制品加工、废品回收、车辆维修、仓储物流、柴油发电等。周边50m范围内涉及设备的变电站、机加工、钣金加工、喷漆、仓储物流、车辆维修、零售等,西侧摩恩公司涉及的生产工艺为机加工工艺、注塑工艺和实验室实验,可能对调查地块存在污染的风险。 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论如下: 调查地块历史上存在制衣厂、广州市创兴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汽车维修店、食材配送及批发、停车场及各类零售商铺等,用途多样。 根据上述污染识别,地块内涉及金属和设备的机加工、纸制品加工、废品回收、车辆维修、仓储物流、柴油发电等。特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铜、镍、铬、锌、铝)、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 地块周边涉及金属和设备的变电站、机加工、钣金加工、喷漆、仓储物流、车辆维修、零售等,西侧摩恩公司涉及的生产工艺为机加工工艺、注塑工艺和实验室实验,特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铜、铅、铬、镍、锌)、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氟化物、丙酮、丁酮、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多氯联苯。 三、初步采样调查 调查地块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采样调查时间为于2026年03月17日~03月21日及03月23日~03月26日。本次调查现场钻孔与建井由广州再勇钻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现场采样及分析检测则由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地下水的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由国检测试控股集团京诚检测有限公司负责采样及分析。依据第一阶段土壤调查结果,调查地块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结合系统布点法40×40m网格和100×100m网格在地块内进行布点,共布设土壤采样点位45个(含对照点位2个)、土壤样品185个(含对照点样品2个),地下水监测井点位6个、地下水样品6个(不含平行样)。 评价标准: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及供电用地(U12),用地类型属于第一类用地。本次调查土壤筛选值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计算得出的第一类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及EPA区域筛选水平(RSL, Regional Screening Levels)相关风险筛选值作为限值;地下水限值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计算得出的第一类用地地下水风险筛选值及EPA区域筛选水平(RSL, Regional Screening Levels)相关风险筛选值作为限值。 根据地下水样品的检测结果显示,地下水样品中浑浊度部分点位存在超标情况,除浑浊度以外的指标的浓度均满足或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相关推导值及选取的相关限值。地下水浑浊度属于感官性状指标,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基本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不纳入地块关注污染物。调查地块地下水污染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土壤中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其它特征污染物的浓度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的监测指标的浓度均低于(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相关推导值及选取的相关限值。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内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无需进行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该地块可以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公园绿地(G1)、其他商务设施用地(B29)及供电用地(U12)再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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