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速递
用途变更必调查: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编 第454条)
名录管理: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二编 第456条)
责任主体: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二编 第439条)
实务要点
建工企业在参与土地开发,尤其是涉及化工厂、矿山等旧址改造项目时,务必在拿地前核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若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将面临重罚。
合规提示
尽职调查:土地受让前,要求出让方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并核实是否已移出风险管控名录。
施工保护:施工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第二编 第428条)
防止二次污染: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第二编 第435条)
违法成本
用途变更前未调查/未实施风险管控修复: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编 第1165条)
情节严重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五编 第1165条)
将重金属超标固废用于土地复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编 第1163条)
模块三: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入造价、方案要备案法条速递
费用列入造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第二编 第519条)
处理方案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编 第520条)
禁止随意倾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第二编 第518条)
实务要点
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相关单位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建议企业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实行联单管理,确保去向可追溯。
合规提示
合同明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单列建筑垃圾防治费用,不得压缩合理成本。
方案备案:开工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编制与备案,明确运输路线、处置场所和资源化利用方式。
联单管理:运输建筑垃圾应实行联单管理,确保合法处置,避免被非法倾倒牵连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成本
未编制方案/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编 第1174条)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第五编 第1169条)
模块四: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夜间施工受限、自动监测成标配法条速递
夜间施工限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第二编 第572条)
证明与公告: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第二编 第572条)
自动监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或者因施工作业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二编 第571条)
低噪声工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或者因施工作业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第二编 第570条)
实务要点
未取得证明夜间施工,或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将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合规提示
费用列支:建设单位应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责任。(第二编 第569条)
夜间证明:确需夜间施工的,提前向住建或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证明,并留存公告证据(如照片、视频、送达回执)。
设备选型:优先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定期维护,避免因设备故障产生异常噪声。
违法成本
超标排放/无证夜间施工: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或者未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第五编 第1185条)
未公告居民: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但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编 第1186条)
模块五:绿色低碳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审查、碳排放管理法条速递
绿色建造:国家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推广绿色建造方式,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支持超低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和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第四编 第946条)
节能审查: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第四编 第1009条)
碳排放控制:国家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基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合理确定碳排放指标。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强制减排责任。(第四编 第1032条、第1037条)
实务要点
建工企业应关注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管理,积极参与绿色建造,避免因违反绿色低碳义务而受到处罚。
合规提示
绿色设计:在设计阶段融入节能降耗理念,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和低碳工艺。
碳核算:重点排放单位应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按时报送排放报告,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资源利用:施工现场应设置废弃物回收设施,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推进循环利用。
违法成本
未足额清缴碳配额: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一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第五编 第1226条)
未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电器电子、机动车、铅蓄电池、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编 第1223条)
模块六:法律责任——按日连续处罚+双罚制+从业禁止法条速递
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五编 第1060条)
双罚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本法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五编 第1064条)
从业禁止: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后果的,主持编制的主要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第五编 第1097条)
实务要点
法典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例如,违反环评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最高罚款可达一千万元。(第五编 第1095条) 企业务必建立内部环保合规体系,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合规提示
内部追责:建立企业内部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将合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避免因个人失职导致企业受罚。
第三方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环评、监测、修复时,务必核实其资质和信用记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应急准备: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定期演练,发生事故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第五编 第1235条)
违法成本
事故罚款: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第五编 第1236条)
个人收入罚: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第五编 第1236条)
结语:提前布局,合规先行《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意味着建工行业环保合规进入系统化、精细化、严格化新阶段。六大模块环环相扣,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从土壤到噪声,从垃圾到碳排放,每一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义务和刚性的法律责任。
2026年8月15日施行日期临近,建议建工企业:
立即开展现有项目合规排查,重点核查环评手续、土壤调查、夜间施工许可
修订完善合同文本,明确环保费用列支、责任划分、违约条款
建立内部环保合规审查机制,将法典要求嵌入项目管理流程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让我们携手共建绿色工程,守护美丽中国!
附录:建设项目环保合规自查清单一、环评与规划项目是否依法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法律依据:第一编 第82-107条 备注:未批先建最高罚1000万(第五编 第1095条)
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等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如变动,是否重新报批?法律依据:第一编 第106条
是否将温室气体排放评价纳入环评?法律依据:第一编 第82条 备注:高耗能项目重点关注
所在区域是否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法律依据:第一编 第66-67条 备注:禁止违反准入清单
二、土壤污染防治
如涉及工业用地转为住宅/公服用地,是否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法律依据:第二编 第454条 备注:需在时限前完成
是否被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法律依据:第二编 第453条、第456条 备注:列入则不得作为居住用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否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法律依据:第二编 第414条 备注:每年报告排放情况
三、建筑垃圾管理
是否在工程造价中列支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法律依据:第二编 第519条 备注:合同需明确责任
是否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法律依据:第二编 第520条 备注:未备案罚10-100万(第五编 第1174条)
是否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法律依据:第二编 第520条 备注:禁止擅自倾倒(第五编 第1169条)
四、施工噪声控制
是否在工程造价中列支噪声污染防治费用?法律依据:第二编 第569条 备注:合同需明确责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否避免夜间施工?法律依据:第二编 第572条 备注:夜间:22:00-6:00
如需夜间施工,是否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并公告居民?法律依据:第二编 第572条 备注:否则罚1-10万(第五编 第1185条)
是否按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法律依据:第二编 第571条 备注:敏感区域强制要求
五、绿色低碳与碳排放
是否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法律依据:第四编 第1009条 备注:高耗能项目强制
是否属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如是,是否报送排放数据、足额清缴配额?法律依据:第四编 第1037条 备注:未清缴罚100-500万(第五编 第1226条)
是否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如适用)?法律依据:第四编 第978条 备注:电器电子、机动车等
六、应急管理
是否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案?法律依据:第一编 第123条、第五编 第1235条 备注:未制定罚1-5万
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法律依据:第五编 第1235条
是否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明确责任人?法律依据:第二编 第152条、第五编 第1233条 备注:未建立罚2-20万
建议:对照本清单,在项目启动、施工、竣工等关键节点逐项核查,确保2026年8月15日后全面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