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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2026法典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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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注意:生态二字。)
现行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

一、什么样的企业或单位需要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二百九十一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百八十六条 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应当制定污染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第五百三十九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发布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应备案企业名录,企业应实时关注,另外,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要求编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也应编制预案。

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什么时间做?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应注重和“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因此,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之前。如企业存在试生产阶段,企业试生产内容包含调试行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在试生产前完成。

三、项目实施主体(企业)变更,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需要重新编制并进行备案吗?

有人直接拿环境影响评价来做类比,认为不用重新备案,其实两者不具备可类比性,环境影响评价针对的是建设项目,只是主体变更不用进行重新报批。而应急预案备案的管理对象是企事业单位本身。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因此,项目主体(企业)变更后,企业的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应当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四、企业每三年修订一次环境应急预案是否每次都需要组织评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明确,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重大修订”情形已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且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如预案有重大修订,须编制四本报告并开专家评审会后备案;如无重大修订,近仅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可不开专家评审会,编制后直接备案。
但是,如属地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评审的,需要按照属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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