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2060zzm 于 2021-11-2 07:42 编辑
地块基本信息: 景苑路南地块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景苑路南侧,滨江南路北侧,占地面积17.26hm2,该地块东侧为吉林市悦榕桩酒店,西侧为空地,南侧为滨江南路,北侧为景苑路。 (1) 地块调查采样结论 本次土壤污染物状况调查,土壤共设置了8个采样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13个(含平行样),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基本项目及特征污染物(有机农药),共计59项指标。本次土壤污染物状况调查,地下水共设置了3个采样点位,共采集地下水样品2个(含平行样)。检测项目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除放射性指标外的其他37项+有机农药11项。 (2) 土壤调查结论 根据检测数据可知,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检出项砷、镉、铜、铅、汞、镍、苯并[a]蒽、苯并荧蒽、苯并[k]荧蒽、䓛、茚并[1,2,3-cd]芘,,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检出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满足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 (3) 地下水调查结论 地块内地下水中色度、浑浊度、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铅、镉、钠、砷、氟化物、氯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硫酸盐、挥发性酚类、莠去津等项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 铁、锰、铝、耗氧量、氨氮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要求,因此本项目区域地下水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体要求。根据《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3.1.2 污染源”章节,铁、锰、铝、耗氧量、氨氮均不属于GB/T 14848 中的毒理学指标。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下水检出项中铁、锰、铝指标超标主要原因是与当地水文地质有关,吉林市区域地下水中铁、锰、铝含量高。耗氧量、氨氮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体要求,但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水体要求,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中“地下水有毒有害物质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Ⅳ类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等相关的标准时,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因此本项目地下水无需开展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4) 不确定分析 本地块调查过程中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从而给调查结果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本地块表层状况特征和地下环境条件可能在不同时间段以及各个测试点、取样位置或其它未测试点有所不同,地下条件和污染状况可能会在地块内一个有限的空间和时间内即会发生变化。此次调查中没有发现的地块污染情况不应被视为现场中该类污染完全不存在的保证,而是在项目设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现场及工作条件限制以及调查原则范围内所得出的调查结果。 任何调查都无法详细到能够完全排除地块内现有物质在目前或将来造成危害的风险。同时由于环境政策与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与修订中,当符合目前环境标准要求的污染物浓度在未来可能满足不了新的标准要求时,必须进行重新评估工作。 本报告结果是基于现场调查时间、调查范围、测试点和取样位置得出的,除此之外,不能保证在其他时间或者在现场的其它位置处能够得到完全一致的结果。 (5) 建议 通过地块内地下水指标检查结果得知,地块内地下水部分指标超过Ⅲ类水质标准。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标准要求,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地块内可开发利用的前提是不进行地下水的开发,若后期需要对地下水进行开发,需提前对地块内地下水进行监测,若达标方可进行。 建议业主单位加强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落实各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发生。如:防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外来土壤在地块内的非法倾倒与就地掩埋等,避免产生新的污染。 (6) 总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调查地块土壤、地下水不存在毒理性指标超标污染现象。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凋査技术导则》(HJ25.1-2019) 规定,景苑路南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要求,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住宅、商服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要求,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