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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常见问题解答
一、关于报告表格式排版
1、编制过程中可否适当调整报告表排版?
报告表格式中左侧一列为标题,右侧一列为需要填写的内容,对于需要详细论证的情形,可能会造成左侧标题列在连续多页中出现空白列,此时可以适当调整表格排版形式,采用标题栏与内容栏上下布局编辑排版,在内容框架完整的情况下,保持表格清晰美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论述表达应精练,不应出现冗余重复论述。
二、关于报告表填写内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需要填写《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已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环办环评函〔2020〕711号)仅适用于报告书项目,报告表项目不需要填写。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要求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未对卫生防护距离提出评价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不做要求。对于判定为需要开展大气专项评价的建设项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需要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应按要求计算。
4、异地整体搬迁项目是否要在报告表中对现有工程进行说明?
异地整体搬迁项目按照新项目内容填报,需要说明现有工程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手续等情况,不需要对现有工程进行评价。涉及污染物总量问题,可以在总量控制指标里明确搬迁项目与现有工程的总量核算关系。
三、关于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
5、如果厂界外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是否需要提供声环境现状监测数据?
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应监测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点位为声环境保护目标处。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不再要求提供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
6、报告表项目是否还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开展大气现状监测?
如判定为需要开展大气专项评价,则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如判定为无需开展大气专项评价,统一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开展工作。
7、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中提到“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其中国家质量标准是否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等技术导则和参考资料?
技术指南中提到“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97)、《前苏联居住区标准》(CH245-7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等导则或参考资料。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需要在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限值要求才涉及现状监测,且优先引用现有监测数据。
8、关于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大气环境部分提出“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引用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其中周边5千米指的是厂界外延周边5千米,还是指项目中心点外5千米?引用数据位置是否必须位于建设项目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引用的数据要求为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指厂界外延5千米的范围,引用的现状数据不限定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数据。
9、关于大气特征污染物现状监测,本项目不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需要监测么?如果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属于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是否需要提供现状监测数据?
对于非本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无需提供现状监测数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之外的特征污染物无需提供现状监测数据,但应提出对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10、报告表项目中大气评价是否需要开展评价等级判定?是否需要开展相关的模型预测工作?
判定为不需要设置大气专项的项目,不再要求开展等级判定和模型预测,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明确环境影响和污染防治措施即可。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办环评[202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性,我部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及格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将报告表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配套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废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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