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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公示] 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年产胶粘剂、油墨等19000吨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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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9 11: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1356853059 于 2022-12-19 11:12 编辑

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年产胶粘剂、油墨等19000吨建设项目(一期)、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技改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根据《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技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在本企业内组织召开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验收会由建设单位、服务单位及3名专业技术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查看了企业现场,检查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核查了相关技术资料。经认真讨论,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在中山市民众镇沙仔综合化工集聚区内,新建项目及技改项目总投资10080万人民币,用地面积31287.20m2,从事油墨、粘合剂和涂料等的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地理位置坐标为:N22°40′17.9″,E113°31′10.3″。
本项目占地31287.20m2,工业厂房于2015年6月11日获得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建设,批准编号:中(民)环建登(2015)00114号。新建项目厂房建筑内容包括:甲类车间2座、甲类仓库1座、丙类仓库1座、综合楼1座、辅助车间1座等,总建筑面积27264.40m2。产品为印刷油墨1440t/a、平版胶印油墨90t/a、辐射固化油墨90t/a、水性金属涂料1440t/a、聚氨酯胶粘剂960t/a、无溶剂聚氨酯胶粘剂6912t/a、聚氨酯树脂1280t/a、酚醛树脂576t/a、UV树脂360t/a、水性丙烯酸树脂640t/a。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19年01月,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委托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年产胶粘剂、油墨等19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于2019年02月25日通过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批文号:中环建书〔2019〕0011号。
项目于2020年06月编制《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技改项目报告表》,并于2020年09月07日通过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批文号:中(民)环建表〔2020〕0026号。主要技改内容:将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统一供热技改为临时天然气锅炉供热,即新增1台150万大卡燃天然气临时导热油炉及1台250万大卡燃天然气临时蒸汽锅炉(待实现集中供热后,本项目所有临时锅炉均需关闭停用),不涉及原有生产工艺流程及生产内容变动。
新建项目(一期)及技改项目竣工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调试期间起止日为: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有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 投资情况
    新建(一期)及技改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治理措施投资合计1060万元,占总投资的13.3%,其中包括:废气治理300万,废水治理400万,地下水污染防治100万,风险防范200万,噪声防治30万,固废防治30万。
    受生产规划影响,本次项目申请分期验收,原环评报告书中设有水性油墨生产线、一台备用柴油发电机及职工食堂,项目一期均不进行建设。其余产品生产线及产能均按照原环评产能进行设置。
    (四)验收范围
    验收范围包括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新建(一期)及技改项目设内容及其配套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环保防治设施,本次验收属于分期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该项目原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反应生成水、设备清洗废水、水喷淋塔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20m3/d)预处理,采用“调节+气浮+高级氧化+缺氧(A池)+好氧(O池)+絮凝沉淀”工艺处理后,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转移至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实际实施过程中,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转移至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处理工艺调整为“格栅+调节+羟基改性(高级氧化)+厌氧+A/O(缺氧/好氧)+羟基氧化(高级氧化)”,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后,转移至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调整工艺后,关于原报告书中的废水进水水质、排放标准等均与原环评审批一致。生活污水水量与原环评一致,生产废水水量因设备分期,总水量从855.2m3/a下降至823.07m3/a。
    技改项目环评锅炉燃烧废气排放口原为29米,实际实施过程中,该排放口(国家排污证中为一般排放口)高度从29米调整至27米,高度下降不足10%。

上述变动不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中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1、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处理后,转移至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2、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有反应生成水、设备清洗废水和水喷淋塔废水收集后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转移至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废气
本项目废气中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1、项目甲一、甲二车间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分别采用“水喷淋+高效生物滴滤+活性炭吸附”的组合式废气处理装置处理,最后分别经高30m排气筒高空达标排。
2、在甲一、甲二车间投料工序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废气分别通过密闭房间负压抽风方式和管道收集,粉尘通过布袋除尘系统处理,最后分别经高30m排气筒高空达标排放。
3、燃天然气锅炉废气,收集后通过高空排放,排放口高度为27米。
(三)噪声
项目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是: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噪声源,关闭门窗等综合治理措施来降低噪声。
(四)固体废物
1、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不合格品,分批、定量掺混入合格品。
2、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污泥项目技改后新增废导热油和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五)辐射
本项目无辐射源。
(六)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项目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442000-2022-0242-L)。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1、废水治理设施
1)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后,转移至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2)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有反应生成水、设备清洗废水和水喷淋塔废水,生产废水收集后,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水污染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转移至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治理设施
1)投料工序粉尘(甲类车间一),废气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条30m的排气筒排放,设计风量为8000m3/h,排放口编号为:FQ-003617。颗粒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投料工序粉尘(甲类车间二),废气收集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条30m的排气筒排放,设计风量为14000m3/h,排放口编号为:FQ-003618。颗粒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生产包装过程及储罐大呼吸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甲类车间一),废气收集经“水喷淋+高效生物滴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条30m的排气筒排放,设计风量为22000m3/h,排放口编号为:FQ-003621。
4)生产包装过程及储罐大呼吸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甲类车间二),废气收集经水喷淋+高效生物滴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条30m的排气筒排放,设计风量为27000m3/h,排放口编号为:FQ-003622。
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生产设备经过合理的安装、布局,通风设备在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综合处理后,项目所产生的噪声不会对周围声环境质量产生明显影响。
4.固体废物治理设施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原辅料废包装材料、污泥、生活垃圾和不合格品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危险废物等。
5.辐射防护设施
本项目无辐射源。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
  • 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转移至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 项目营运期产生反应生成水、设备清洗废水、水喷淋塔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后,转移至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
    项目营运期排放投料工序粉尘、生产包装过程以及储罐大呼吸产生的有机废气。

  • 投料工序粉尘(甲类车间一、甲类车间二),颗粒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生产包装过程及储罐大呼吸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甲类车间一),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总VOCs达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年产胶粘剂、油墨等19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环建书[2019]0011号)中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控制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 生产包装过程及储罐大呼吸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甲类车间二),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总VOCs达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年产胶粘剂、油墨等19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环建书[2019]0011号)中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控制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 锅炉废气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
项目厂界噪声监测指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对固体废物的管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其中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管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中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中相关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中相关规定。
5.辐射
本项目无辐射源。
  • 污染物排放总量
    项目技改后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不得大于 4.36 /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不得大于 0.466 /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小。

验收结论
  •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新建(一期)及技改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基本落实了环评及其审批文件提出的主要环境保护设施和要求,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及其审批文件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无发生重大变动,建设过程无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重大生态破坏,未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综上,广东康和新材有限公司新建(一期)及技改项目验收合格,验收组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后续要求
  • 1、加强废气收集系统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减少无组织排放;
    2、加强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做好固体废弃物临时储存管理,妥善处理各种废物。



康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意见 其他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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